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根据《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调查。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关要求,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名称、类型、行政隶属关系、地址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调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6月30日。调查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公共机构:
1.各级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2.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
3.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
(二)建设公共机构名录库。
各地区、各部门在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机构类型、行政序列和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分类汇总,填制相关表格,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名录库。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与培训(6月)。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共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关系逐级开展工作部署,同时做好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实施调查(7月至10月)。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共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关系对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登记。
调查方法可以利用《公共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直接调查;也可通过与本地区财政、编制、教科文卫体等有关部门沟通,间接进行相关信息的调查;还可以使用我局提供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操作软件进行信息调查、核查。
(三)汇总报送(10月至11月)。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调查结果,填写《公共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名录库。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于11月底前将《公共机构数量汇总表》和《公共机构(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表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司。
(四)总结评价(12月)。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各地区、各部门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编制全国公共机构名录库,并进行总结评价。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开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调查、建设公共机构名录库是全面掌握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用能状况的基础性工作,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机构编制、统计部门和教科文卫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全部纳入调查和名录库建设范围。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中已掌握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承担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完成名录库建设工作。我局提供的基础数据属内部信息资料,要加强使用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除用于辅助调查工作外,不得挪作他用。
(三)保证工作质量。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数据逐级审核、确认机制,严格审核和验收,对统计范围不全、不合格的信息及时进行改正。
(四)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公共机构名录库规范、统一,建立数据年度更新、确认机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附件:1.公共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2.公共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公共机构数量汇总表
4.公共机构(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
5.公共机构基本信息核查软件
6.公共机构基本信息核查软件使用教程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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