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对产业的政策引导作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本意见中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和服务(企业对消费者)及其它网上销售形式的企业,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云计算、物流快递、培训等服务的配套企业。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在我县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承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的企业或机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记录良好、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入驻
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电子商务企业来我县投资;对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县的,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5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百强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最近一次百强电子商务企业评选结果为主要参考依据。
(二)扶持企业发展
1.对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的办公场地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仓储场地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办公场所每月补贴3元/平方米,仓储场地每月补贴1.5元/平方米(办公场所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仓储场所不超过500平米);城区临主街店面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以上补贴期限均为3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给予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意见的,退还已经获得的补助资金。
2.满足上述第一款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租用数据专线或宽带的使用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资费账单的50%,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给予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3.为了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产品,使本地产品打开新的销售渠道。对销售本地生产经营的小籽花生、乌凤鸡、金湖有机鱼、茶叶、食用菌、笋干、锥栗等农副产品或本地旅游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自企业正常经营起三年内,销售以上产品第一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属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后两年分别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给予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4. 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年销售额(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为准)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企业加入阿里巴巴、淘宝、赶街网、齐家网、敦煌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连续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其中本县农特产品或旅游产品交易额突破1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项目建设补助。(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三)支持平台建设
1.支持企业独自建设或并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或本县农特产品交易额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平台建设补助。
2.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对单个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B2C、C2C形式),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列入我县统计,合法经营,服从我县出口指标调度),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用于平台建设,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行业集聚
1.对新建开发“电子商务主题楼宇”,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使用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经县政府认定后,对楼宇业主按其当年度收取该楼宇租金所缴纳的地方实得税收50%给予奖励。
2.对利用旧的库房、厂房进行提升改造,建立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并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1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交易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3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3.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楼宇、乡镇、村)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扶持政策的同时,县财政分别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4.电子商务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人才服务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经认定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在2万元以上的,即为我县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电子商务高级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 年聘用合同的,每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额度予以补助用于住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享受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
2.对电子商务企业吸纳毕业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企业为该大学生购买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3.鼓励大学生在我县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对在注册企业工作创业一年以上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每月可以享受300元的租房补贴,于次年按月核发,期限3年。
三、服务保障
(一)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开发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切实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运用金融机构创建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贷款。
(二)加强技术保障,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加大投入,保障网络技术支撑,并相应出台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四、其他
(一)县财政每年按照政策措施要求据实安排资金,用于电子商务项目发展建设。企业所有当年享受的补贴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
(二)电子商务项目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凡发现有虚报、骗取、挪用扶持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所拨付的资金外,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四)本意见与省、市及县相关政策相衔接,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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