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8-10 14:27

  泰宁县商务局   泰宁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商务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16年8月10日

  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10号)的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合理使用省级及地方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不重复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是原则上不用于支持基建项目,不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用于购买流量支出。

  三是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30%,个别项目属于特殊情况的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50%。

  四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支持建设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建设内容:利用现有资源改造建设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统筹考虑物流、培训、交流等需要,预留空间。由政府招聘一批熟悉电子商务运作的人员,组建一个运营团队。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运行,由具备运营经营及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管理。设立一个独立的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并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建设线下展示区域,包括综合宣传区、旅游体验区、电商展销区等部分,综合展示我县优势资源,展现县域魅力。

  服务内容: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牵头整个各方资源,搭建农村服务站、培训、物流、农特产品营销和供应链、统计体系,推动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各类电商文化活动,为电商企业和人才之间搭建交流平台,协助政府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问题,让有意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农户等各个主体能在公共服务中心找到所需要的相应服务。

  补助标准:应通过市商务局验收,授予统一规范设计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授权标识,专项资金才能给予补助。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5%。    (二)支持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支持多方式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依托供销、邮政、信息进村入户等网络体系,改造建设服务网点。同时,可以选择建于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等村民日常活动集中区,且网络已覆盖。一个行政村建设服务站点个数不超过一个,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能够对服务区域农民的需求和生产进行摸底统计。

  服务内容:为村民提供网上购物,水、电、宽带、话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代收代发快递、实现车票代购、本地资讯获取等服务。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各项功能、电子商务相关行业资讯,向村民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培训,培育农村网上购物、商品销售、购买服务等习惯。

  补助标准:按照省厅制定的标准要求,由市商务局验收后授予统一规范设计的“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并依此对各服务站点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站点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三)支持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

  建设内容:通过整合县域现有的物流资源,负责从县到村的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包括建设农村物流仓储中心、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及农村物流运输体系。充分发挥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县级物流仓储中心可建于交通便利处,场地周围便于停放物流运输车,也可设于县级公共服务中心之中,乡镇、村的物流中转应在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开辟物流服务区实现。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要充分整合邮政等物流资源的乡镇配送网络,或结合农村公交班线,以及本地货运等各种运输资源,通过行政方式推动,采取市场化方式解决,处理好每个环节的利益分配。

  服务规范:重点解决农村上下行物流资源的协调统筹,降低农村物流收派成本,协助当地村民将农村产品配送到县城,解决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承担快递收发工作,快递跟踪信息能够从县级物流仓储中心传达到农村,让农村群众实时查询到包裹在县域内的流转情况,享受到包裹到达信息提醒等服务。

  补助标准: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20%,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40%。

  (四)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建设内容:建立一个固定的培训场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可长期实施电商培训,可设在公共服务中心之内,或与本地院校、党校机构等紧密配合。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挑选讲师及培训工作团队,能够提供电商理念和实操培训,完善工作监督与考核机制。做好培训计划,对培训场次、人数、培训学员满意度等做好规划,对培训进行跟踪,提供后续实践引导和服务,确保培训实效。

  服务内容:面向基层政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农村创业青年、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购操作、网上开店技能等技能培训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县级中心与村镇站点管理服务培训、旅游电商人才培训等,提高对电子商务认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网购网销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补助标准: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五)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

  建设内容:供应链体系可建于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中心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地,配备品控检测的专业仪器和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拥有专业农产品开发人员、品控人员、仓储配送人员,建立品控、售后、供应商入驻、产品检测、发货流程等各岗位需求的管理制度。营销地点选择位于交通便利、人流量大、靠近旅游路线附近等有实际需求的地方,适度建设若干个具备网超条件的O2O展示展销中心,既在线下推销本地产品,也提供了线下展示功能。

  服务内容:支持有能力组织一定规模收储并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加工和配送的龙头生产加工企业,针对电商渠道销售而集中对农特产品进行统一包装、品牌营销、市场推广,开展原产地标识或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认证。支持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构建从田间生产到加工储运、销售等标准化体系,建立质量追溯机制,破解农产品质量监管难题。积极组织、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厂商与电商平台对接,重点提供活动策划、产品包装设计与视频拍摄、代运营、分销体系建设等服务,形成县域产品资源库。      补助标准: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0%。

  (六)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建设内容:拥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设在县级公共服

  务中心,组建一个全县电子商务统计信息管理团队。整合各类农业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建立统计数据库、农业主体数据库以及典型企业库。支持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按时申报电商数据。

  服务内容: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监测、统计和分析,全

  面了解县域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为企业经营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补助标准: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准备。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各承办单位或个人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商务、财政部门提出支持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政府牵头组织建设的大型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办法遴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审核与公示。县商务、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五)项目备案。县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拨付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四、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持情况。

  (三)县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商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同时要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存档,自觉接受商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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