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系列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08-20 14:25

  泰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系列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公开制度》、《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制度》及《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验收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公开制度

  2.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3.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制度

  4.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验收制度

  泰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

  (泰宁县商务局代章)

  2016年8月20日

  附件1

  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综合示范工作效益,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福建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闽商务电商〔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建立并推行项目公开制度。

  一、公告、公示的对象

  县政府及有关乡镇、部门安排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及与上述资金相关的项目。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的用途、安排依据和计划等。

  2.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使用进度等。

  三、公开范围和形式

  1.根据项目资金、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2.应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3.原则上项目资金的分配能公开的必须公开,接受监督。

  4.对项目资金及项目进行公开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四、公开的时限

  1.项目安排在获得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五、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开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开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公开的组织实施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及项目公开工作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

  附件2

  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影响,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依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福建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闽商务电商〔2016〕10号)和《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商务〔2016〕19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二)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建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

  (三)承办企业是指经县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四)泰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制度所称项目主管单位,由其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二、项目管理内容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主要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40%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三)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项目管理原则

  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泰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福建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闽商务电商〔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泰宁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县电商领导小组批准的、可享受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省级电商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省级电商示范县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县电商领导小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县电商领导小组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县电商领导小组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县电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验收小组主要由商务、财政等部门组成,重点项目建成情况实行网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八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项目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九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电商小组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4

  泰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验收制度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使用,以及促进项目建设部门的正确管理使用,加强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资金验收范围:全县所有涉及专项资金项目中上级或同级管理部门要求竣工后验收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验收要求:专项资金项目完工结束后,上级或同级管理部门对完工的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进行验收的,在验收通知收到3个工作日内报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

  三、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验收起始,应邀请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派员参加,必要时小组相关部门参加验收。

  四、验收过程中,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立即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在对违规、违纪问题调查过程中,不影响验收进程。

  五、验收报告出具后,先由主管部门报县分管领导呈阅,在争得县领导同意后,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进行公开。

  六、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验收报告中存在问题的处置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责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报上级或同级验收主管部门和县领导同意后,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然后将整改报告一同进行公开。

  七、验收过程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后被群众举报查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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