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设置与服务规范
时间:2016-07-06 10:03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

一、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术语与定义、设置要求、服务要求、管理要求和投诉处理与改进。

2.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设置与服务。

二、术语与定义

1.农村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生活的地方,主要包括乡镇、建制村、自然村等。

2.电子商务

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也包括为上述交易所提供的信息、金融、物流及信用评价、交易纠纷解决等公共服务。

3.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

位于乡镇政府所在地,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为当地村民提供商品代购、产品代销、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物流快递服务、小额金融及其他服务的服务站,以下称服务站。

4.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

位于建制村、自然村等,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为当地村民提供商品代购、产品代销、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物流快递服务、小额金融及其他服务的服务点,以下称服务点。

5.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运营单位

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撑、信息咨询、运营管理等服务支撑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设置要求

1.有明显的标志或专属标识,图片内容健康、外型美观。门口设置牌匾,牌匾书写规范、醒目。

2.经营场所固定,交通便捷、物流畅通、通信覆盖。服务站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服务点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

3.卫生整洁、空气流通、照明适度,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应醒目地明示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关键服务流程图、联系渠道、监督与投诉渠道等

4.营业时间调整时应在醒目位置提前公示。配备能满足代销代购服务功能的相关设备,如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视机、货架等。

5.配备能满足上网服务功能的相关设备,如宽带、无线路由器等。配备能满足便民服务、信息发布、普及宣传功能的相关设备,如展示架、显示器、LED显示屏、POS机等配备能满足正常办公需求的相关设备,如办公桌、办公椅、电话等。

四、服务要求

1.发布的商品(服务)的信息内容应合法、真实、可靠。

2.服务站(点)内商品应安全卫生、分类清晰、明码标价。

3.应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满足服务提供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文明用语。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熟练掌握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平台操作技能。能按照村民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指南,并耐心解答相关咨询问题。

4.应定期和不定期地接受培训,定期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5.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为村民提供以下服务:产品代销、商品代购、物流快递、便民服务、信息发布、普及宣传、统计上报等。

6.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宜为村民提供以下服务:电子结算、小额现金提取、在线教育以及旅游、健康养老、保险咨询等服务。

7.挖掘、疏理、整合当地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协助村民开展与运营单位间的代销业务,操作流程及时限参见附录A。

8.协助村民实现一站式网购,包括协助网络选品、订单确认及结算,提供网络商品的代收服务、货品寄存、提货通知、办理退换货服务,协助处理购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操作流程及时限参见附录A。

9.帮助有货品收寄、自提等物流需求的村民联系运营单位,提供暂寄、收发等服务。

10.提供已开通代缴通信费、水电费、广电费、代收税费、票务预订及公共事业费缴款等便

五、管理要求

1.建立村民接待、财务管理、咨询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客户隐私保护等管理制度。

2.定期按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评。

3.记录重要的意见建议及投诉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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