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办文人员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并选择“信息类别”;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办文业务科室人员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县保密局审定。
第六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密级及期限”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条 公文复核人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公文复核人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公文正式印发后,由各单位信息公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在各单位网站上进行发布。本级政府和政府办信息公开管理部门为县公开办,公开网站为“泰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相关科室人员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保障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指定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县公开办负责,政府办综合科和政府办秘书科协助做好文件查阅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泰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并登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各单位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内容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各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如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涉密内容,需经县保密局协审后,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做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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