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807-0300-2026-00011
- 备注/文号: 泰市监规〔2026〕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务实清廉、执法为民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形象,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与法定权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执法行为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泰宁县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派出机构)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办理、行政强制实施、投诉举报处置等全部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聘用人员不得独立开展任何行政执法工作,仅可在持证执法人员全程在场、指挥监督下,承担资料整理、现场记录、信息采集等事务性辅助工作,不得实施立案、调查取证、作出执法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等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指导思想】 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恪守依法行政底线,强化廉洁自律,统筹法理情统一,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四条【执法基本原则】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正公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履职保护】 本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排除非正常因素对正常执法工作的不当干扰,维护执法权威,保障执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
第六条【文件效力】 本文件属于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试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届满2年自动失效。
本规范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执法基本规范
第七条【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市场监管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开展行政执法。未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亮证与人数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
第九条【职权边界】 严格坚持职权法定,必须在法定职权、法定管辖范围内开展执法。严禁无权执法、越权履职、无证上岗、转借执法证件;严禁临时聘用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禁止违法执法】 行政执法应当以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为根本依据。严禁乱收费、滥罚款、随意检查、违规查封扣押;严禁跨区域违规执法、逐利式、趋利性执法;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考核指标;对收费、罚没财物,严禁截留、坐收坐支、私分、变相私分、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落实三项制度,保障当事人权利】 严格执行法定办案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救济权以及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等法定权利,不得限制或者非法剥夺上述权利。
第十二条【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 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公正公允行使行政执法权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排除无关因素干扰,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禁止选择性执法、差别对待、随意执法;不得机械套用裁量基准,防范过度执法、“一刀切” 式监管,做到过罚相当。
第十三条【柔性执法与普法】 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警示、行政约谈、信息公示等柔性监管方式。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好释法说理,认真倾听群众诉求,耐心解答疑问。不得随意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漠视企业、群众合理诉求与现实困难;处置社会关注事项不得态度敷衍、回避核心问题。
第三章 作风纪律规范
第十四条【八个严禁纪律】 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以下“八个严禁”纪律要求:
(一)严禁逾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开展执法;
(二)严禁徇私偏袒,滥用自由裁量权,实施选择性执法;
(三)严禁吃拿卡要,以处罚代替监管,实施趋利执法;
(四)严禁处罚畸轻畸重、处罚与违法情节不相适应,机械办案;
(五)严禁只处罚不督促整改,以罚代管,简单化处置问题;
(六)严禁接到线索不予核查、案件积压搁置,消极怠于履职;
(七)严禁言语态度恶劣,训斥、恐吓行政相对人,粗暴执法;
(八)严禁诱导设套、欺骗当事人,实施钓鱼执法。
第十五条【十个不得约束】 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十个不得”约束规定:
(一)不得借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私自保管、处置、占用罚没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物品;
(三)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等应当保密的内容;
(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
(五)不得向涉案对象通风报信,帮助隐匿证据、规避法律责任;
(六)不得利用岗位职权谋取私利,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得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不得索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财物、有价凭证;不得由管理服务对象报销个人开支;
(八)工作时段严禁饮酒;
(九)严禁酒后驾车、公车私用;执法公务车辆不得搭载与公务无关人员;
(十)非因公务需要,不得身着制式制服进入各类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罚没财物管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置罚没物品取得的款项,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实行统一登记、专人保管,严格依照法定流程处置。
第十七条【回避制度】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存在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本局负责人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仪容举止规范
第十八条【总体仪表要求】 执行行政执法公务时,执法人员应当举止得体,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展现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九条【制式着装要求】 着制式服装开展公务,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制式服装要求规范着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饰品、标识。
第二十条【执法现场禁止行为】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同事之间搭肩、挽臂、互相揽腰;
(二)追逐嬉闹、大声喧哗;
(三)执勤执法过程中饮酒、吃零食;
(四)实施手指呵斥、拍桌、踢踹等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粗暴肢体行为;
(五)其他有损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处置暴力抗法】 遭遇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阻挠公务执行时,执法人员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必要保护性措施自保,严禁与当事人互相斗殴、激化现场矛盾;必须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全部处置过程。
第二十二条【执法车辆管理】 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公车私用;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五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二十三条【通用要求】 执法用语应当规范、文明、准确,优先使用普通话;可以结合当事人沟通习惯使用便于交流的本地方言。严禁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不得使用含糊、敷衍用语诱导相对人或者推卸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接待来访】 接待来访办事人员,态度谦和诚恳,主动问候接待,仔细问询情况,耐心做好解释,清晰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部门职责,反馈、答复事项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通讯联络】 电话等通讯联络时,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准确通报单位名称和本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说明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
第二十六条【询问调查用语】 开展询问调查,应当首先亮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义务,讲清调查事由;询问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保证记录完整客观。
第二十七条【关键场景提示】 在亮明身份、现场检查调查、开启执法记录仪等关键执法环节,应当使用规范提示用语,完整告知当事人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法律依据以及音像记录情况。
第二十八条【文明执法底线】 落实文明执法总体要求,做到仪表得体、言语文明,充分尊重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严禁使用侮辱、挑衅、威胁、歧视、敷衍类话语;杜绝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
第六章 执法程序要求
第二十九条【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流程,通过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等环节如实完整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不得篡改、删减原始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文书与权利告知】 执法过程中依法出具各类执法文书,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案件事由、法律依据、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各项法定权益。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调查取证规则】 调查取证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原则。严禁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藏匿、损毁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涉案财物处置】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场所设施、扣押涉案财物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涉案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损毁、处置或者截留。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置按照本局涉案财物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作出下列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开展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予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风险隐患的;
(三)直接关系当事人、第三方重大权益,且经过听证程序,或者案情复杂疑难、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说理式执法】 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将普法宣传融入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十五条【案卷归档管理】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执法文书要素齐全、表述严谨;案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严禁涂改篡改案卷材料,严禁案卷造假。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机制
第三十六条【外部监督】 本规范在本局政务公开平台对外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市场主体、群众可以通过 12315 和12345平台、信访窗口以及纪检投诉渠道,反映执法不规范问题线索。
第三十七条【内部监督检查】 本局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及时排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执法问题。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范由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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