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807-0300-2026-00009
  • 备注/文号: 泰市监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2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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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泰市监规〔2026〕2号
来源: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9-22 17: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能,及时纠正各类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持续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单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起的公平竞争相关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处置、结果反馈等全流程工作。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线索,依照本办法开展处置。

  第三条 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坚持谁制定、谁主责,依法核查、务实纠改,保密审慎、及时回应的工作原则,做到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处置有据。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优先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线索;政策制定单位收到相关线索,可按本办法开展甄别处置。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统筹推进全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业务指导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受理渠道。各政策制定单位落实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投诉举报办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县政策制定单位出台或者拟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实施举措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可依法提出投诉举报。重点涵盖市场准入退出、产业扶持引导、招商引资、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经营行为监管、资质资格管理等领域的各类政策措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政策措施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正在办理或者已有生效处理结论的;

  (三)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重复提交投诉举报,且无新事实、新证据材料的;

  (四)没有明确指向具体政策措施,缺少必要事实线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登记,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策制定单位办理流程

  第七条 各政策制定单位接到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投诉举报材料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登记建档,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线索甄别研判,区分情形分类处置。

  第八条 经甄别,投诉举报线索涉及本单位牵头制定或者牵头实施政策措施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第一时间复盘该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全过程,查阅审查底稿、征求意见记录等档案资料,核实是否落实应审尽审要求。

  经核实政策措施确实存在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程序缺失,或者政策条款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抓紧推进问题纠改:

  (一)对问题突出、明显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即刻暂停执行,按法定程序启动修订或者废止工作;

  (二)完成修订、废止等整改工作后,5 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落实材料,包括问题说明、整改举措、修订后文件或者废止文件等;

  (三)属于实名投诉举报且举报人书面申请反馈的,应当自整改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置情况;匿名举报不予反馈。经修订、废止的政策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九条 经甄别,该投诉举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处置范围的,不得搁置推诿,应当及时把投诉举报相关材料移送具备处置权限的责任单位,也可移送县市场监管局,同时把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移送线索时应当做好举报人信息脱敏保护,严禁直接将包含完整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原始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的政策制定单位。

  第四章 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接收投诉举报材料后,首先核验线索材料完整性,材料不齐备的,可以告知投诉举报人补充相关佐证线索。材料齐全正式予以受理的,一般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因案情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情况要同步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开展核查工作可以采取调取文件资料、书面问询、座谈了解、实地核实等方式开展,全面查清政策出台背景、审查开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根据核查事实,分情形作出处置:

  (一)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核查结论告知投诉举报人,案件办结;

  (二)经核查,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或是政策文件已经到期失效、已经废止的,终止核查程序;

  (三)核查过程中,政策制定单位主动完成修订、废止,经县市场监管局评估确认竞争相关问题已消除的,终止核查;

  (四)查实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形的,制发《提醒敦促函》,列明查实问题、整改方向、完成时限,督促政策制定单位抓好整改。整改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流程存在漏洞的,要求补做审查、完善工作程序;

  2. 政策条文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标准内容的,要求按公文管理程序开展修订或者予以废止;

  3. 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缺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的,督促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压实内部审查岗位责任。

  第五章 协同配合与整改约束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单位要主动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的核查工作,按时限要求如实提供政策文本、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记录等全部佐证资料,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瞒报、漏报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单位收到《提醒敦促函》后,严格对照整改要求按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以及配套文件资料。核查期间自行完成政策修订、废止的,也要第一时间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备并报送相关文件文本。整改完成之后,修订、废止的政策文件依法向社会公开处置结果。

  第十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拖延整改进度的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必要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展约谈提醒。

  造成市场不良影响、后果较为严重的,县市场监管局可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的建议。经核查发现涉嫌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规定移交处理。

  第六章 上级交办件办理

  第十五条 收到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件,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建立专项台账,按交办要求启动核查处置。

  上级已经明确办结时限的,严格遵照时限完成;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周期。核查工作终结后,5 个工作日内向交办上级机关报送书面处置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投诉反映问题、核查经过、事实认定、政策依据、《提醒敦促函》制发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七章 保密及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办理投诉举报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做好投诉举报信息保密工作。严格管控举报人个人信息,严禁把举报材料、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给被涉事单位或者其他无关主体。不得将投诉举报线索直接转交被投诉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参与办理工作人员存在泄露保密信息、徇私偏袒、拖延处置等情形的,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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