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807-0200-2026-00008
  • 备注/文号: 泰市监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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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民宿市场合规经营指引(市场监管领域)
泰市监规〔2026〕1号
来源: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9-20 1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立足泰宁县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发展格局,聚焦辖区古城片区、大金湖片区、上清溪片区、寨下大峡谷片区等乡村民宿集群经营特点,规范民宿市场经营行为,防范化解无证经营、食品安全、价格违法、虚假宣传、消费侵权等风险,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助力“放心游福建”“舒心游泰宁”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及GB/T41648‑2022《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县民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泰宁县行政区域内,依托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闲置乡村房屋改造运营,以民宿住宿服务为核心,配套提供农家餐饮、本地农特产品销售、休闲接待等增值服务的经营性民宿、乡村客栈、短途住宿经营场所。涵盖线下实体经营及依托携程、美团、抖音、小红书等线上平台开展的网络化民宿经营活动。

  本指引仅规范市场监管法定职责范围内经营行为,民宿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卫生防疫、文旅备案等事项,由住建、消防、公安、卫健、文旅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管,各民宿经营者须同步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包容审慎、规范引导、分类施策、宽严相济的监管原则,兼顾乡村民宿创业发展需求与旅游市场规范秩序,区分存量民宿提质规范、增量民宿合规准入,强化事前指导、事中规范、事后容错,以精准监管服务民宿产业规范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推动泰宁民宿产业与全域旅游深度融合。

  第四条 主体责任

  民宿经营者是市场合规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主动办理合法经营资质,规范经营流程、严控经营风险、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接受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价格诚信、质量管控、消费维权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市场主体准入与证照合规管理

  第五条 登记准入规范

  凡从事经营性民宿住宿、餐饮服务、农特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须与实际经营情况完全一致。经营主体不得在未经登记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禁止以借用、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方式变相转移经营主体资格。严禁超出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主体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的,须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证照亮证公示

  民宿营业执照须固定张贴于前台、大堂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到亮证经营、公开透明。依托线上平台开展经营的,须在店铺主页、经营端口完整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许可备案信息,严禁冒用、套用、租借他人经营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许可备案管理

  配套提供餐饮服务、农家早餐、团队简餐的民宿,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型简易餐饮服务可按照福建省小餐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严格按照许可、备案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严禁擅自从事冷食、生食水产品、裱花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

  仅销售预包装茶叶、笋干、菌菇等本地农特伴手礼、不现场加工制作的民宿,须按规定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销售农户自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无需食品经营许可,但须建立货源溯源台账,确保产品来源可查、质量可控。

  第八条 禁止性规定

  严禁无照无证、证照不全开展民宿经营及配套服务活动;严禁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经营证照及许可备案材料;严禁以住宅自用、亲友接待名义变相开展经营性住宿、餐饮服务。

  第三章 食品安全经营规范

  结合我县民宿多配套农家餐饮、承接旅游团队就餐、使用本地自产食材的经营特点,重点规范食材管控、加工操作、卫生管理全流程,筑牢民宿食品安全防线。

  第九条 经营场所与设施规范

  民宿厨房、食材储存区布局合理、分区清晰,严格落实生熟分离、荤素分离要求,配备足额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及通风排烟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流程规范,消毒台账记录完整详实。经营场所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齐全有效,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消杀,杜绝卫生安全隐患,鼓励安装“互联网+AI”明厨亮灶设备。

  第十条 从业人员管理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年度体检合格。患有传染性消化道疾病、皮肤病等食品从业禁忌症的人员,严禁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期间须规范着装、佩戴口罩、保持卫生,严格遵守餐饮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食材溯源与台账管理

  民宿采购粮油、肉类、调味品、预包装食品等食材,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核验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票据凭证,建立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使用本地农户自产蔬菜、畜禽、菌菇等食材的,须详实记录食材来源、采收时间、使用情况,实现食材全程可溯源。台账资料须妥善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加工操作管控

  食品加工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食品安全要求,进行操作管控,做到烧熟煮透、生熟分开、荤素隔离原则,专用容器、刀具、砧板分类使用、标识清晰,杜绝交叉污染。严禁加工制作过期、变质、来源不明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 农特产品销售规范

  民宿销售预包装农特产品、旅游伴手礼,须严格核查产品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资质,严禁销售“三无”产品、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散装初级农产品须规范公示产品名称、产地、售卖价格,杜绝虚假标注、以次充好。

  第四章 价格收费经营规范

  立足泰宁旅游旺季集中、节假日客流激增、民宿价格波动明显的行业特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价格经营行为,杜绝旅游市场价格乱象。

  第十四条 全面明码标价

  民宿须对所有经营收费项目实行全覆盖明码标价,线下在前台、客房、收费区域醒目位置张贴规范价目表,清晰标注各类房型房价、加床费、停车费、餐饮费、物品损坏赔偿标准及其他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线上在各经营平台同步公示真实房价、房型参数、服务内容、退改规则、节假日调价说明,确保线上线下价格标准统一、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节假日价格管控

  春节、五一、国庆等旅游旺季及节假日期间,民宿如需调整客房价格,应当提前在经营场所及线上平台公示调价标准、执行时段,严禁临时涨价、随意加价、变相抬价。所有收费项目须严格按照公示标准执行,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未公示的服务费、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交易规则规范

  民宿预订、退改、退款规则须公开透明、公平合理,主动向消费者告知预订约束条件、取消赔付标准、逾期扣费规则。严禁设置“一经预订概不退费”“单方面强制扣款”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切实保障游客自主交易、合理维权权益。

  第十七条 价格禁止行为

  严禁实施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低价引流、价格误导等价格欺诈行为;严禁强制捆绑销售早餐、土特产、接送服务等消费项目;严禁下单后单方面毁约、临时涨价、拒绝履约;严禁串通涨价、哄抬房价、恶意垄断区域民宿市场价格。

  第五章 广告宣传与线上经营合规

  针对我县民宿线上营销覆盖率高、短视频宣传常态化的经营现状,严格规范广告宣传及网络经营行为,杜绝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问题。

  第十八条 宣传内容真实规范

  民宿用于线上线下宣传的图片、视频、文案素材,应当完全贴合民宿实景、客房条件、配套设施、景观环境,严禁过度修图、虚假美化、套用网络素材误导消费者。宣传内容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绝对化用语,严禁虚假宣传民宿康养、食疗、保健等医疗功效,严禁对本地农特产品夸大功效宣传。

  第十九条 资质宣传合规

  未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等级的经营主体,不得擅自使用相关等级标识、称号进行宣传。线上平台公示的经营资质、服务承诺、配套功能须与线下实际经营情况一致,不得虚构服务项目、拔高经营资质。

  第二十条 网络经营与竞争规范

  严禁通过刷好评、删差评、虚假交易、虚假口碑炒作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同业民宿商业信誉;严禁商业贿赂旅行社、导游、客流中介等获取客源优势,维护公平有序的民宿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章 商品质量与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日用消费品质量管控

  民宿客房配备的一次性洗漱用品、毛巾浴巾、洗护用品、拖鞋等日用消费品,须为合格合规产品,严禁采购、使用“三无”、过期、变质、劣质产品,定期更换消杀用品,保障住客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规范

  配备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规模化民宿,须依法检验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旅游商品经营规范

  民宿销售的本地农特产品、旅游纪念品、文创产品等,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商标标识、包装标注规范,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侵权仿冒、标识缺失的商品,杜绝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第七章 消费维权与纠纷处置

  第二十四条 维权信息公示

  各民宿应当在前台醒目位置公示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主动公示消费纠纷处置流程,畅通游客维权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纠纷快速处置

  落实“放心游福建”旅游消费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建立民宿内部消费纠纷调处机制,发生消费争议、服务投诉时,坚持优先现场协商、就地化解矛盾,做到小事不出店、大事快处置,降低投诉升级风险,提升游客旅游体验感。

  第二十六条 公平交易管控

  民宿物品损坏赔付标准须公开公示,赔付标准合理合规,严禁漫天要价、强制高额索赔、变相敲诈消费者。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不公平格式条款,坚决杜绝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经营行为。严格保护住客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倒卖游客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隐私数据。

  第八章 行业自律与监管实施

  第二十七条 行业自律

  引导辖区民宿经营者自觉遵守经营规范,诚信经营,杜绝低价恶意竞争、虚假宣传、价格乱象,共同维护泰宁民宿良好品牌形象,助力全域旅游品质提升。

  第二十八条 分级分类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旅游旺季、节假日、重大文旅活动等关键节点,聚焦古城、大金湖等重点民宿集群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查、精准化指导、规范化监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首次、轻微、无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优先、整改为主,依法实施容错纠错;对屡查屡犯、恶意违法、侵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主体,依法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适时公开曝光。

  第二十九条 跨部门协同联动

  加强与文旅、公安、消防、住建、卫健等部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共治。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安全隐患、违规问题,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条 开展普法服务

  结合民宿产业发展特点,开展入户普法、合规宣讲、上门指导服务,通过集中培训、现场答疑、案例警示等方式,引导民宿经营者熟知合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民宿行业从“粗放经营”向“规范提质”转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效力说明

  本指引为市场监管领域行业合规指导性文件,不替代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备案及行业监管规定。民宿经营者须全面遵守各职能部门监管要求,实现全维度合规经营。

  第三十二条 适用衔接

  本指引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经营者参考使用。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后续出台相关新规的,从其规定。本指引由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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