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2-03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 泰发改〔2025〕45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12-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福建水投集团泰宁水务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城镇供水价格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及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用水负担,保障民生需求与社会稳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城镇供水价格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1.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经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家庭用水,每月每户免费供给5吨的用水量,月用水量超过免费水量的部分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请严格落实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积极做好困难群众优惠减免办理工作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用户优惠办理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相关问题,全力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4.本通知自2026年1月起的抄见水量执行。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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