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9-03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泰财监〔2025〕1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泰财监〔2025〕8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5年7月25日起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财务审核把关不严。一是支出无审批手续。2024年发放人员工资和绩效,未见制单人签字和领导审批意见;2024年6月9#凭证,支付高速公路过路费17.1元,未见领导审批意见。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责成你单位纠正做法,完善资金审核审批流程,规范财务报销和支付手续。二是凭证附件不全。2024年8月13#凭证,付廖恩平三明出差住宿费130元,未见出差审批单。三是凭证附件涂改。2024年1月5#、1月7#、2月6#、10月10#、10月13#凭证,支付相关工程款所附付款通知书存在多处涂改。二、三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的规定。责成你单位纠正做法,补充完善相关信息,规范相关原始凭证的填写,今后加强对原始凭证报批手续完整性的审核,规范财务报销,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
1.租金收取不及时。2024年1月收罗学聪2023年8-11月租金18040元、2024年4月收范德武2024年1-3月租金6000元,均未按租赁合同相关约定每月5日前收取当月租金。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的规定。责成你单位纠正做法,今后应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动态台账,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收取到位。
2.租金收取不规范。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约定,2024年6月,出纳应收黄建鹏2024年第二季度租金15561元,实收租金15651元,多收90元;于2024年10月出纳收第三季度租金时直接少收90元。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六条“......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规定。责成你单位纠正做法,查找原因,完善租金收取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租金计算和收款环节的审核,建立定期对账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今后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明细科目使用不规范。2024年3月8#预算会计记账凭证,缴纳职工及临聘人员住房公积金17240元,列“项目支出/住房公积金”科目,未列“基本支出/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科目。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规定。责成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规定,将支出调整至“基本支出/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科目。二是经济分类科目使用不当。2024年2-11月,支付驾驶员李更海2023年11月-2024年10月车补2580元,支出明细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未列“劳务费”科目。不符合《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相关规定。责成你单位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规定,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调整至“劳务费”科目。今后加强会计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会计业务水平,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会计资料不完整。一是记账凭证封面信息不全,主管未签字,原始凭证张数空白。二是会计凭证封面信息填写不全,未见会计、复核、装订人签字,装订日期空白。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成你单位纠正做法,补充完善相关会计基础资料信息,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保存会计资料,确保会计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若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文到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泰宁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