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4-03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 泰农〔2025〕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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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农〔2025〕2号
来源: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1-16 11: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泰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文件精神,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现制定我县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已列入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对照考核要求,对补贴政策的执行、补贴发放办法等考核目标任务要逐一对照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真正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福建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二轮承包耕地或国土三调耕地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具体以各乡(镇)上报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准。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进行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核定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的规模种粮及再生稻种植主体进行叠加补助,叠加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规模种粮主体补贴以实际粮食播种面积进行补贴。

  四、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各乡(镇)实施。乡(镇)及时按照县级工作方案,组织各村委会开展补贴申报工作。

  (二)村级登记。根据附件1统一制定的《2025年泰宁县XX乡(镇)XX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村级每年在3月31日前核实更新。农户补贴面积及信息数据没有变化的可直接公示,户主、补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清册》后进行公示。

  (三)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于4月7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曹敏嘉   邮箱cmjia1009@163.com   电话7832278)。

  (四)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确认乡镇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严禁县级将补贴资金直接切块安排到乡镇,再由乡镇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一卡通”于6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六)系统录入。补贴数据于6月30日前录入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

  五、职责分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县级负总责,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农业农村局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按规定获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乡镇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健全档案管理村(居)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乡镇留档。乡镇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居)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三)严肃财经纪律。在补贴兑现过程中,要公开补贴标准和操作流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对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乡(镇)要设立支持农业保护补贴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广大农民的监督。

  (四)强化政策宣传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附件:1.2025年泰宁县XX乡(镇)XX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2.2025年泰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汇总表;

      3.2025年泰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汇总表;

      4.2025年泰宁县XX乡(镇)XX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细表;

      5.2025年泰宁县XX乡(镇)种粮大户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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