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9-03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 泰财监〔2024〕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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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财政局关于泰宁县芳华文体影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泰财监〔2024〕9号
来源:泰宁县财政局 时间:2024-10-10 15:29

泰宁县芳华文体影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泰财监〔2024〕7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8日起对你公司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不够完善

  1.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未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第三章第五条第一款“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报销费用标准:招待费详见三明市关于《业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差旅费详见三明市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不符合泰宁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泰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泰宁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补充完善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信息,今后严格按照我县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各板块制度建立不健全。根据2021年1月文旅局印发《泰宁县芳华文体影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总则(试行)》,要求你公司各业务板块以总则为遵循,细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行为规范。截至检查日,除了体育板块有建立,其他四大板块未见建立细化相关制度等。不符合文旅局印发《泰宁县芳华文体影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总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责成你公司以总则为遵循,建立完善影视、影剧院、文化、文创等四大板块的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行为规范。

  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

  1.董事会作用发挥不充分。2021年以来,你公司多次通过文旅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研究人事及公司的“三重一大”问题,未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讨论研究。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职权”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司设董事会”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第九项“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补充完整相关材料,今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董事会作用。

  2.财务审核把关不严。一是支出无审批手续。2023年2月17日,支付1月水费5390元,未见领导审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完善资金审核审批流程,规范财务报销和支付手续。二是凭证附件不全。2023年2月8#凭证,收何大斌场地费4200元,未附租赁合同;4月14#凭证,代收租户水电费,均未附水电费清单。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补充完整相关信息,今后加强对原始凭证报批手续完整性的审核,规范财务报销。三是开具票据单位与收款户名不一致。2023年5月12#凭证,从福建绿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茶叶1200元,资金转账给本公司员工江海燕个人账户。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补充完整相关情况说明,今后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2023年度记账凭证的制单人、记账人和复核人均为同一人,主管空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制单、记账和复核人员分离,做到财务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4.现金管理不规范。一是现金送存银行不及时。你公司未设置保险柜,所有支出均通过银行转账,2023年1月1日至4月5日期间,出纳分别于1月16日、2月24日、4月6日收室外篮球场零星租金(现金)计2059.50元,4月10日才送存银行。二未登记现金日记账。2023年公司出纳收室外篮球场零星租金(现金),均未见登记现金日记账。以上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和第十二条第一款“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今后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会计核算不规范。2023年2月8#凭证,收泰宁县城关万达电器超市(金湖家电商场)2023年第一季度电费390元,列“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未列“其他应收款”科目。2023年11-12月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计16694.54元,列“管理费用”科目,未列“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九条第二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第七十条第二款“营业外支出”等相关规定。责成你公司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将“主营业务收入”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将“管理费用”调整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今后加强会计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会计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

  2.水电费未分别核算。2023年4月14#凭证,代收租户水电费33139.04元,会计仅核算电费,未核算水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调整更正相关凭证核算水费,今后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原始凭证使用错误。2023年4月14#凭证,代收慕唯酒店2-3月电费,用收款收据存根联入账。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替换相关原始凭证,今后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规范票据使用和核销。

  4.凭证装订错误。2023年3月17#、18#记账凭证装订错误。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的规定。责成你公司及时更正装订错误的记账凭证,今后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5.票据管理不规范。一是发票填写不规范。2023年2月7日,收泰宁县金湖家电商场第一季度租金7950元(含电费390元),收款收据摘要只填写租金,未备注电费390元。二是发票开具不及时。收租金电费7950元于2月8#凭证入账,收款收据开具时间为3月2日。以上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补充完善发票相关信息,今后规范票据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四、合同管理不到位

  1.未足额收取保证金。2021-2022年,你公司与泰宁县金湖家电商场签订三份地下停车场出租合同,前两份合同租赁期均为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后一份合同租赁期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2021-2022年应收保证金7000元,已收3000元,未收4000元。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及时收取泰宁县金湖家电商场租赁保证金4000元,今后应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动态台账,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收取到位。

  2.合同管理不规范。一是合同签订不规范。2022年6月24日,你公司与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池潭水力发电厂工会委员会签订场地租用协议,乙方未签字盖章,日期空白。2023年3月17日,县芳华公司与广东佰方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签订汉堂影视文创园改造整体效果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定代表人(张毅)处盖本公司副经理邹晓响印章。二是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截至检查日,2021年以来与泰宁县金湖家电商场、泰宁县路跑协会等承租人签订的10余份租赁合同已执行完毕,但均未分类装订成册、归档管理;2023年3月,收泰宁县公安局2023年警务实战春季整训地租赁费2000元,未见合同。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的规定。责成你公司纠正做法,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今后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五、企业招用工管理不规范

  新招录员工未经相关部门审批。2023年新招录谢虹(未见签订聘用合同)、邓雪簪等两位员工,未报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不符合《泰宁县县属国有企业招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现有企业除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和职工退休等情况外,推行零或负增长减员增效机制,一般不得新招用员工。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的,企业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招用工计划,填报《泰宁县国有企业招用工计划审批表》,由集团公司或行业 主管部门(指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企业)提出意见,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的规定。责成你公司限期改正,今后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若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文到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泰宁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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