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25-01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 泰统〔2024〕1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贸易统计的通知
泰统〔2024〕17号
来源:泰宁县统计局 时间:2024-03-18 17:49

全县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贸易企业统计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贸易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重要意义

  贸易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内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等经济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贸易统计工作的目的是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准确的经济数据,以支持决策制定和经济分析。

  二、严格制度规定,确保数据质量

  (一)严格执行贸易统计报表制度。每月1日-7日限额以上贸易批发和零售企业报送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住宿和餐饮企业报送住宿和餐饮业营业情况报表。逢季度1日-15日报送财务报表,逢节假日将提前开网或延迟关网,具体时间以县统计局通知为准。各企业应第一时间关注开网时间,按时报送并尽量提前于关网时间1-2天完成上报,以便留出审核改错的时间,因数据问题产生的国家、省级、市级下发的查询标记,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说明和准备材料。

  (二)明确贸易统计指标含义。批发和零售企业应清楚理解销售额与批发额和零售额之间的关系。销售额为批发额与零售额之和,且批发企业批发额占销售额的50%以上,零售企业零售额占销售额的50%以上。需要注意的是,零售是指直接销售给企业、集团和个人进行消费的产品,批发则是该部分产品将进行再销售或再加工。住宿和餐饮企业应填报住宿收入及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及其他收入。以上指标均为含税收入,避免出现漏报情况。

  (三)加强指标间逻辑关系的审核。加强对各项指标综合汇总数据的同比及环比增长变动情况的审核把关,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增减应符合当下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且与实际市场经济相吻合,对出现的不合理情况,应做好解释说明。如数据填报存在误差及时进行更改,严禁瞒报、漏报。

  (四)做好报表原始记录保存。原始记录主要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取数来源);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相关指标取数来源);3.入库单、出库单、出入库明细汇总(购进额、销售额取数来源);4.发票及发票明细、销售明细账(营业收入取数来源);5.其他可以佐证统计数据取数来源的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对公)银行转账收款记录、微信(支付宝、云闪付)商家码收款记录以及与之对应的销售单据,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管理系统实际累计交易数据整屏截图(截图须包含法人企业名称)等;6.统计台账。统计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应相互衔接一致,保证统计数据取数无误。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要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建议统计员由企业会计担任避免双员在对接时出现数据误差。企业三员(企业法人或单位负责人、会计、统计员)应尽量固定避免频繁更换,如有因人事变动导致统计员空缺应及时补充,并及时联系县统计机构进行统计员培训。

  (二)配齐设备设施、做好资料留存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应按照统计有关要求配备计算机及相关网络设备,按时完成统计数据填报工作,并打印留存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2 年。

  (三)坚持依法统计。企业应积极参加县统计局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配合支持。同时,统计人员应遵循报表流程和规范,认真搜集整理基层报表,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对各类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依法查处,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泰宁县统计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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