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25-0100-2024-00007
- 备注/文号: 泰统〔2024〕1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1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企业统计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统计数据直接影响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准确的房地产统计信息有助于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评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价格变动、投资规模等情况,从而适时调整出台相关惠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高度重视房地产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共同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推动我县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二、建立健全机制,明确责任
企业应形成自上而下的统计工作机制,确保统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明确本公司的“三员”,即企业法人或单位负责人、会计、统计员(三员可重复),建议统计员由企业会计担任避免双员在对接时出现数据误差。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具体负责统计业务操作,认真履行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核实等职责。
三、严格制度要求,认真执行
(一)按时报送,确保时效。房地产企业为月度报表,企业报送报表时应认真审阅报表表式,认真理解指标含义,
每月1-7日报送房地产经营情况相关报表,逢节假日会提前开网或延迟关网,具体时间根据县统计局通知为准。统计局会做好催报工作,第一时间通知企业开关网时间,企业应履行责任义务,按时报送并尽量提前于关网时间1-2天完成上报,以便留出审核改错的时间。
(二)规范填报、确保质量。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指标解释准确填写。计划总投资指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本月完成投资指从本月1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按照本月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依据工程形象进度、会计科目或付款凭证进行填报。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可售面积指截至报告期末可供销售但未售出的房屋面积。计算公式:1.对于非政策保障类房屋,可售面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面积-已销售面积。2.对于保障类房屋(没有销售或预售许可证):可售面积=已开工面积(按栋计算)-已销售面积。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不仅要注重数据本身的准确性,还要关注这些数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要认真收集有关投资额、销售面积等方面的数据,认真对比审核后上报,如数据填报存在误差及时进行更改,严禁瞒报、漏报。
(三)保存资料、数出有据。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凭证整理,主要包括:1.销售合同与发票或收款凭证;2.需反映房屋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位置、面积、售价、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关键信息(证明实际发生的销售交易及金额,是计算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的重要依据);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支付凭证:证明土地购置成本,包括土地款、契税、土地增值税等;4.三方支付清单;5.发票及发票明细;6.其他可以佐证统计数据取数来源的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7.统计台账。统计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应相互衔接一致,企业应于当月报表上报前完整、完善、保存收集好相关凭证,保证统计数据取数无误,实行电子台账的企业应定期打印台账存档备查。
四、坚持依法统计,统必合规
企业应积极参加县统计局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配合支持。同时,统计人员应遵循报表流程和规范,认真搜集整理基层报表,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对各类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依法查处,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泰宁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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