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25-01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 泰统〔2024〕1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15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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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统计的通知
泰统〔2024〕11号
来源:泰宁县统计局 时间:2024-03-15 17:18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统计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重要意义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国情、市情、县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做好工业企业统计工作,是了解掌握工业经济运行、凸显特色亮点、发现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当前,规上工业企业一些统计人员对报表制度不了解、统计业务知识理解不透彻,原始资料准备不完善,统计员未明确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全面真实反映规上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方面还存在差距,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工作紧迫而必要。

  二、严格制度规定,确保数据质量

  (一)严格执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企业报送报表时应认真审阅报表表式,认真理解指标含义,表头为“本月”的应填报报表期当月的月度数据,表头为“1-本月”的应填报截止报表期当月的全年累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每月1日-7日报送产值及能源月报(逢季度报送工资等季报,逢半年度报送用水半年报),12日-18日报送财务月报,逢节假日将提前开网或延迟关网,具体时间以县统计局通知为准。各企业应第一时间关注开网时间,按时报送并尽量提前于关网时间1-2天完成上报,以便留出审核改错的时间。

  (二)明确工业统计指标含义。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它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计算公式为产值=产量×平均销售单价(不含税)+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差额价值)

  营业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和让渡析产使用权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本年累计数填报。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额(1-本期累计数)。

  (三)加强指标间逻辑关系的审核。加强对各项指标综合汇总数据的同比及环比增长变动情况的审核把关,特别是加强对工业产值、营业收入、主要产品产量、营业利润、增值税等指标的掌握,加强指标的关联性、匹配性、协调性评估,确保数据变动趋势符合工业经济发展规律。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要认真收集有关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的数据,认真对比审核后上报,如数据填报存在误差及时进行更改,严禁瞒报、漏报。

  (四)做好报表原始记录保存。原始记录主要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取数来源);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相关指标取数来源);3.入库单、出库单、出入库明细汇总(产值表产量、销售量取数来源);4.发票及发票明细、销售明细账(产值表平均销售单价取数来源);5.其他可以佐证统计数据取数来源的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数量金额明细账、库存明细账、科目余额表等;6.统计台账。统计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应相互衔接一致,企业应于次月18日财务报表关网之前完整、完善、保存好当月所有财务账目,保证统计数据取数无误,实行电子台账的企业应定期打印台账存档备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建议统计员由企业会计担任避免双员在对接时出现数据误差。企业三员(企业法人或单位负责人、会计、统计员)应尽量固定避免频繁更换,如有因人事变动导致统计员空缺应及时补充,并及时联系县统计机构进行统计员培训。

  (二)配齐设备设施。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按照统计有关要求配备计算机及相关网络设备,按时完成统计数据填报工作,并打印留存上报的统计报表。

  (三)坚持依法统计。企业应积极参加县统计局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配合支持。同时,统计人员应遵循报表流程和规范,认真搜集整理基层报表,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对各类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依法查处,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泰宁县统计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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