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30-02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 泰安委〔2024〕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7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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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泰宁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安委〔2024〕3号
来源: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5-28 17: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泰宁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明安监管三〔2017〕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布点规划原则

  (一)规划原则: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二)禁限区域:为倡导移风易俗和低碳环保理念,综合考虑我县城区、乡(镇)和村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建设格局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坚决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问题,划定禁限区域。

  1.城区:尚书街、左圣路(古城段)、红军街、状元街、和平中街、和平南街、金湖路(泰宁大饭店至杉津桥转盘)等古建筑保护区、游人密集区及重要办公区。

  2.乡(镇)、村:水际村(金湖码头区)、崇际村(上清溪上码头区)、际溪村(寨下大峡谷入口、耕读李家)等景区人员密集区。

  3.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禁止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二、布点规划数量

  (一)批发企业

  根据规划,我县设置批发企业1—2家,目前暂定1家。

  (二)零售网点

  1.城区:近年来城西新区开发扩展,乡(镇)进城定居群众增长较多,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点的原则,调整减少乡(镇)规划布局数5家,城区布点数在2021年规划布点数量22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至28家。

  2.乡(镇):每个乡(镇)在禁限区外,按人口数量及各乡(镇)实际情况设置零售专店;行政村离乡(镇)政府所在地较远、人口比较稠密的或几个行政村毗邻连片的也可考虑设置1家零售店。

  三、布点条件

  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有关要求,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明确零售点布点条件:

  1.符合全县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在规定的禁限范围之外,零售点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零售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没有220千伏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架空输电线路,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汽站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专店经营的零售场所门宽不小于1.5米,最大储存量按门店面积不超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标准,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专柜经营的,应统一设置宽0.65米、高2米的封闭式柜架用于存放烟花爆竹,总长不得超过3.9米。

  5.经营零售点销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线路敷设应采用暗线或穿阻燃管;店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

  6.零售点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步骤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布点规划的组织工作。达到布点规划数的一律不得增加经营(零售)户。县应急局负责全县布点规划审核和发证。

  (一)发布通知。县应急局及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的通知(通告),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二)报名登记。申请人凭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申报材料及现场审查表等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申请数量如超出规划控制数的,在布点规划数内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原烟花爆竹经营户可按规定不予核发许可证。

  (三)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参加市应急局依法委托或认定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不得代培代考。

  (四)现场审查。收到申请后,县应急局应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表,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五)颁发许可证。县应急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是依法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确保经营安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科学布点。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政策法规讲深,把新布点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做好清退经营户(注销)的政策解释。要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树立榜样示范作用,曝光并打击无理取闹行为,增强群众安全法治意识,营造浓厚遵章守纪社会氛围。

  (二)严格审批。按照“适度竞争”的原则,坚决把安全间距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经营信誉不良的经营户淘汰,鼓励发展专店经营。要严格审查布点申请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要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各项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审批工作,确保销售点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杜绝“关系户”“人情证”。

  (三)加强监管。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证店易地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打非”。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打非”职责,县应急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对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泰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21年公布的《泰宁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方案》(泰安委〔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宁县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

  

附件

  泰宁县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

乡镇

地域

布点数(家)

城区

杉城镇

28家)

北洲社区

4

炉峰、城东社区

1

和平社区

9

水东社区

6

水西社区

6

杉城镇郊区

2

朱口镇

9家)

镇区域

9

上青乡

3家)

乡区域

3

新桥乡

3家)

乡区域

3

大田乡

3家)

乡区域

3

下渠

3家)

镇区域

3

开善乡

3家)

乡区域

3

地域

街、村

布点数(家)

梅口乡

2家)

乡区域

2

大龙乡

4家)

乡区域

4

合计

 

58

  注:布点数参考泰宁县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乡(镇)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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