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807-0300-2023-00009
- 备注/文号: 泰市监〔2023〕46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一、创建范围
全县农村地区注册经营的食品销售者,包括食杂店、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门店。
二、创建标准
(一)经营主体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经营的食品品种与许可(备案)项目一致,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整齐悬挂或者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符合食品经营场所和设施要求,店容店貌整洁卫生,布局合理,通风、明亮;经营设施齐全,上架食品摆放整齐、陈列规范美观。
(三)人员管理到位。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经营制售类食品、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每天进行岗前健康状况检查。
(四)严把进货渠道。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备案)、食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凭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或无法追溯来源的食品,确保食品货正源清;做好进货查验和记录工作,做到索证索票齐全、项目记录完整、装订规范整齐,并应按规定期限保存;鼓励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
(五)规范销售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食品;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放置,做到食品区域和非食品区域分开、生鲜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特殊食品、散装食品等销售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建立问题食品处置制度。
(六)开展自我承诺。开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承诺内容;开业以来无重大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三、创建目标
2023年底全县每个乡镇至少要完成1个及以上示范店创建。
四、工作步骤
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由各辖区监管所和乡镇食安办负责前期摸排乡镇内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指导动员,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2)给县食安办审核,县食安办根据考评细则(详见附件1)开展实地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后授予获评食品经营者“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流动牌匾。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常态化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是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的具体举措,是巩固和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各辖区监管所和各乡镇食安办要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不断提升农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营造氛围。县局和各乡镇食安办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店的以点带面作用,树立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并积极为申报参评单位提供政策、信息、培训等支持,引导更多的农村食品经营者参与评选活动。
(三)加强指导。各辖区监管所要以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指导参评单位对标对表开展评选活动。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组织对参评经营店进行考评验收,得分9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
(四)动态管理。各辖区监管所对已命名的“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每年要组织复查一次,对一般性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不再符合评选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店要建立退出机制,撤销荣誉,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各辖区监管所9月15日前将《泰宁县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汇总表》报送食品股陈小玉处。
附件:1.泰宁县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考评细则
2.泰宁县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申报表
3.泰宁县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汇总表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泰宁县农村食品规范化经营示范店标准
乡镇 申报单位名称
项目 |
评选标准 |
分值 100分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评分 |
备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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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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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主体合法10分 |
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 |
4 |
证照缺一项或证照过期失效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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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或备案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
4 |
超出许可(备案)经营项目开展销售活动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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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证照。 |
2 |
未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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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卫生整洁10分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
3 |
店容店貌差或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该项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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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及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
3 |
销售场所布局不合理或食品贮存不规范的该项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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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上架食品摆放整齐、陈列规范美观。 |
4 |
经营设施不齐全、不整齐美观或陈列不规范的该项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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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到位10分 |
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职责。 |
4 |
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分;现场提问2题食品安全问题,回答错误1题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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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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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3 |
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扣1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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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
3 |
未建立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扣1分,无有效健康证的1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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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进货查验20分。 |
落实索证索票责任,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等资质证明,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凭证。 |
10 |
不能提供被抽查食品的票证不得分;查验的相关凭证不齐全、无法溯源1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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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到索证索票齐全、项目记录完整、装订规范整齐,并应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鼓励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 |
10 |
凭证项目不完整、装订不规范整齐各扣3分;未保存票证的不得分;有实施“一品一码”工作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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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销售行为40分。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销售、贮存的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8 |
制度内容不符合要求扣3分;未按制度要求定期开展自查、无记录扣4分;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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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不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
8 |
发现一件不合格食品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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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实行专区专柜,并设立提示牌,警示用语。 |
5 |
未设专区(柜)销售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分;未设置提示牌、警示用语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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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销售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5 |
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无标签信息不得分;信息不齐全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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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与生鲜食品有一定物理隔离,“三防”设施齐全,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5 |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无防护措施不得分,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和包装材料污秽不洁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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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4 |
有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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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离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 |
3 |
食品靠墙或着地堆放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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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问题食品处置制度,按要求停止销售、召回、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
2 |
未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制度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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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自我承诺10分 |
开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诺活动,公示举报投诉电话。 |
5 |
未张贴放心食品自我承诺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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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重大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
5 |
发现一次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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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泰宁县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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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或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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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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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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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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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检查组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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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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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泰宁县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经营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备案)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所属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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