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1-0300-2023-00003
  • 备注/文号: 泰自然资〔2023〕5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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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及备案管理的通知
泰自然资〔2023〕52号
来源: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8-17 16:43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闽农综〔2019〕12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及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2.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明确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

2.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若单独备案辅助设施用地,需提供相关生产设施面积证明(如备案烤烟房,需提供烟田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来证明烟田面积)。

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除外)。

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明确用地要求

(一)科学选址

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有关要求合理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要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涉及耕地的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乡镇进行备案。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三)用途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

四、操作流程

(一)前期查询工作

经营者应明确用地红线范围与项目用途,提供用地红线到自然资源部门查询项目用地情况,到农业农村部门查询项目用途情况及是否符合本农业发展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有违法建筑(构筑)物。

(二)编制建设方案

满足设施农业用地与用途要求的,经营者初步拟定建设方案,与当地村委会及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建设方案应至少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面积以及复垦计划等内容,并就土地使用年限(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明确。

建设方案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满足设施农业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多层有养殖设施建设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签订用地协议

建设方案确定后,应在项目所在乡镇和村委会公示栏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用地协议(至少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土地所有权人则无需签订用地协议。

(四)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经营者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附相关部门或专家论证意见,同时与项目所在乡镇、村委会及土地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与项目所在乡镇、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五)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村级组织或经营者到乡镇办理备案时,乡镇应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要求,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进行把关,材料齐全完整的予以备案,否则应要求经营者予以补充完善。备案材料一式五份,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经营者各保留一份。涉及违法建筑(构筑)物的及设施农业不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范围的不得予以备案;涉及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由经营者向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备案。

若设施农业用地为未批先建,应立案查处,处罚完毕后提供相关处罚材料,方可进行备案。

(六)上图入库

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上图入库。

乡镇应在备案完成后尽快将备案材料提交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乡镇提交的备案材料10日内及时核验,材料齐全完整将项目用地情况在监管系统第一阶段“取得用地阶段”上图入库,否则退回乡镇补充完善材料,若入库时间超过备案时间2个月,则属于超期不予入库(备案时间为备案表备案意见时间);设施建成后,自然资源部门到现场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并在监管系统第二阶段“设施建成阶段”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按有关规定处置后,乡镇重新备案或作出备案撤销的决定后,自然资源部门在监管系统第三阶段“变更阶段”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状况照片。

(七)简化程序

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占耕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设施农业用地,在满足项目用途及项目用地前提下,可不需额外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不需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需提交土地复垦协议,建设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可合并填表附件8)。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亩可不用提供平面布置图。

五、强化服务监管

(一)加强宣传,做好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业种植与养殖技术等咨询服务,指导农业经营者编制建设方案,满足设施农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经营者红线范围,提供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用地现状情况查询;乡镇应现场核实指导,提高备案效率。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一是农业农村部门管用途,要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根据农业发展规划把好用途关,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二是自然资源部门管用地,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三是乡镇管备案,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保证土地复垦资金预存到位,做好台账管理;四是涉及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各部门依职责管理。

(三)严格执法,及时查处。乡镇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符合规定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上图入库的变更。对实际建设占用红线超出备案用地红线的,按疑似违法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对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调查认定,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移交乡镇查处;对已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条件的农业项目,乡镇在按有关规定处置后,达到上图入库变更条件的,由乡镇重新备案,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在监管系统第三阶段“变更阶段”予以变更相关信息;对停止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乡镇作出备案撤销的决定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在监管系统第三阶段“变更阶段”予以变更相关信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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