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807-0300-2023-00006
- 备注/文号: 泰市监〔2023〕35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9-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明市监信〔2023〕44号)精神,根据《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3年企业即时信息和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持续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信用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的统筹运用,减少对企业多头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升监管靶向性精准度,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有效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抽查对象
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全年抽查企业不少于本辖区2022年末实有数的3%。计划按照A信用风险低:0.5%,B信用风险一般:2%;C信用风险较高:4%;D信用风险高:7%比例抽取。(企业因登记备案信息变更、被投诉举报等因素,信用风险等级会发生变化,系统随机抽取时,将根据各信用风险等级主体数变化做动态调整,全年抽查总数控制在本辖区2022年末实有数的3%。)
三、抽查内容
(一)检查企业登记事项和许可情况。检查企业登记事项和许可情况。检查企业登记事项,包括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名称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应当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等无证经营行为。
(二)检查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及时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股东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即时信息,其已公示的即时信息是否真实;督促未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企业抓紧公示年报。
(三)反不正当竞争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经营行为。
(四)开展“1+X”专项督查。检查抽中的企业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相关经营行为,通过检查其提供的会计凭证、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科目资料,依职权检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党员干部个人是否存在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
四、抽查工作的步骤安排
本次抽查从9月中旬开始,至2023年12月1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3年9月11日前)
制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范围、对象、任务、实施步骤和有关要求,抓好组织部署,推动工作开展。
(二)集中实施阶段(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1月10日)
1.依法规范开展检查。各检查组要序时安排,要围绕抽查任务,抓住抽查重点,把握好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等重要环节,依法规范实施检查,做到检查前准备细致充分,检查中工作严谨规范,检查后续处理无缝衔接,确保11月1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实地检查任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即时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对未公示的企业下发《责令公示通知书》,逾期未公示的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能当场或先行整改的,可口头责令限期整改,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全面规范。
2.及时填写检查资料。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对市场主体检查中要填写企业即时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属重点行业检查的,还要填写重点行业实地核查表。
3.及时录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系统并公示,同时及时将检查材料(包括检查表格、证据材料等)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中发现企业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3年11月11日—12月1日)。
各检查组要认真回顾本组开展抽查工作情况,做好检查后续处理工作,对检查资料该移交的移交,该归档的要及时立卷归档。发现涉及无证经营和1+X问题线索等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经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所有后续工作均应于12月中旬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序时完成任务。各检查组要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作用,按照序时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抽查任务。
(二)加强学习,依法实施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穿检查全过程,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各检查组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管局的程序和要求,对照检查项目,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认真检查年报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