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2-03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 泰发改〔2022〕68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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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泰发改〔2022〕68号
来源: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2-12-16 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的函》(闽发改营商函〔2022417号)和《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任务责任分解的函(明发改函〔202273号)》精神,现将《泰宁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任务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泰宁县民政局
                          泰宁县卫生健康局
 20221216

 

 


 

泰宁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

若干政策措施任务责任分解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支持和鼓励免除20229202212租金。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住建、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行银保监组、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住建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鼓励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税费减免措施

2022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税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 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2019年第76)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局、税务局发改、民政局、工信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我县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住建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金融支持措施

一)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人行、银保监组、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银保监组,各乡(镇)人民政府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金融办、人行、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防疫支持措施

各责任单位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卫健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责任单位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卫健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给予适当支持。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民政局、财政局

其他支持措施

十九鼓励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托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托育设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早日建成投用,资金早日发挥效应,推动县域养老托育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各责任单位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民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工信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工信局、民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工信局、民政局、卫健、教育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向上争取养老托育等相关领补助资金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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