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2-03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 泰发改〔2023〕4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8-04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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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泰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泰发改〔2023〕40号
来源: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3-08-10 16: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明审改办20233号)要求,我县对《泰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泰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根据《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将泰宁县司法局主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名称调整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二)根据《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将泰宁县司法局主管的“公证员执业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新增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新增“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三明市泰宁生态环境局”,实施机关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新增“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关为“泰宁县交通运输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新增“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关为“泰宁县交通运输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新增“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主管单位为“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关为“泰宁县交通运输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新增“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关为“泰宁县交通运输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泰宁县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新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项,主管单位为“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机关为“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新增“延期移交档案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泰宁县档案馆”,实施机关为“县级档案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实施机关为“泰宁县文体和旅游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国防交通条例》,新增“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关为“县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国防交通条例》。

三、删除事项

(一)根据《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定,删去“农药广告审查”。

(二)根据《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定,删去“兽药广告审批”。

(三)根据《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定,删去“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四)根据《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定,删去“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五)根据《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定,删去“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删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七)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除我县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九)根据国家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在省内的实施机关仅为省级外汇管理部门,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不包含“各市中心支局、各县(市、区)支局”,删除“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四、整合事项

根据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原先分设的两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合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以及我市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委托)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泰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级各单位应根据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尽快完成福建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标准动态更新工作;县行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大数据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等工作。

 

附件:泰宁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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