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7-03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 泰民〔2023〕5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2-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根据《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6〕22号)和《泰宁县民政局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泰民〔2018〕87号),参考2022年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经研究,现下达你乡(镇)2023年临时救助备用金 万元(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利用好临时救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救助额度在5000元(含)以内的,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基层救助作用,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个人)基本情况、财产和收入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公示,并由乡(镇)民政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救助,救助名单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6〕22号)、《泰宁县民政局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泰民〔2018〕87号)、《泰宁县民政局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泰民〔2019〕5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39 号精神)文件要求,规范救助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2023年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分配表
泰宁县民政局
2023年2月9日
附件
2023年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分配表
序 号 |
乡(镇) |
补助金额(万元) |
1 |
杉城镇 |
12 |
2 |
朱口镇 |
11 |
3 |
上青乡 |
7 |
4 |
新桥乡 |
7 |
5 |
大田乡 |
5 |
6 |
下渠镇 |
5 |
7 |
开善乡 |
8 |
8 |
梅口乡 |
5 |
9 |
大龙乡 |
5 |
合 计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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