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5-03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 泰林〔2022〕18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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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林业局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林〔2022〕18号
来源:泰宁县林业局 时间:2022-08-03 08:57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和《三明市林业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林计财〔2022〕10号)文件有关要求,我们特制定了《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办法

 

 

                                                                           泰宁县林业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22年81日

 

 

 


附件

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

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三明市林业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林计财〔2022〕10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明电2022〕11号)、《泰宁县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2017〕5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补助标准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

1.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中的经济林和竹林的补助标准为22元/亩。

2.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和其他林地的补助标准为23元/亩,其中县级财政承担0.20/亩。

以后年度补偿标准若有所变动,补偿标准则相应变动。

(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

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现行标准为23元/亩,以后年度补偿标准若有所变动,补偿标准则相应变动。

二、资金使用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和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补助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1.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按山林权情况划定支出比例给予山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10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2.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支出、设施设备购置、基层林业站和管护管理站所修缮、管护交通工具购置、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7号)文件规定的有关项目支出

(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补助支出

集体与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集体与个人所有的补助包括村集体、村民小组或联户、个人、单独编限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单独编限企业是特指按照国家规定单独编制采伐限额的、归并为编限企业管理的林业经营单位。

1.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支出:

1)属于单独编限企业的,按75%比例分配,全部用于单独编限企业的补偿补助,不分配村集体组织监管费。

2)属于其他集体与个人的,按75%比例分配,其中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按70%比例分配,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按5%的比例分配,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护林员监督、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资金使用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明确补偿补助资金分配方式。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支持村集体经济增收工作的措施》(泰委办发〔2018〕17号)的精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获得的林权所有者管护补助资金,可分别统筹为村财或村民小组收入。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根据《泰宁县天然商品林保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泰政办201793号)的规定,村集体或村民小组获得的林权所有者管护补助,可分别作为村财或小组收入。

2.直接管护费支出:按25%的比例提留统筹,由县林业局根据实际分配给各乡镇,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聘用工资与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森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管护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人身意外保险等保险或福利。

三、管护补助资金计算

县级国有单位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按其管理的林权面积计算管护补助资金;林权属单独编限企业的,按其自有林权面积计算;林权属集体与个人的,按山林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行政辖区面积,扣除县级国有管理单位和单独编限企业的面积后计算。

四、管护补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拨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文件予以拨付。

1.林权属于县级国有林权单位和峨嵋峰自然保护区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相应国有管理单位的实体账户。

2.林权属于单独编限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县林业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后,再从县林业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银行账户。

3.其他集体与个人(包括村集体、小组或联户、个人、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和其他国有单位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乡(镇)政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再由各乡(镇)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到林权所有者账户,严禁将补助资金拨转到村委会账户另行支付,且所有资金原则上要求当年拨付完毕。

1)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支出。以山场所属行政村范围为准,根据林权面积情况,由乡(镇)政府直接拨付到林权所有者账户。但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在首次拨付前,要求林权所有者签订补助协议:属于村集体组织的,由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签订协议;属于其他林权所有者的,由林权所有者与村委会签订协议。

2)村级组织监管费支出。由乡(镇)政府拨付到行政村委会银行账户。有生态公益林专户的,拨付到生态公益林专户。

3)直接管护费支出。按照《泰宁县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县林业局综合管护面积、按片区确定的管护人员数量、森林保险费用等因素后拨付到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负责直接发放管护人员的工资,其中60%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40%的绩效工资由各乡(镇)政府按规定在考核后发放。

4.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承担的10%部分保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缴纳拨付给中标的保险机构,天然林森林综合保险保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缴纳拨付给中标的保险机构。

(二)会计核算

各乡(镇)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设置专账、独立核算,并按年度分别设立两笔专项资金收支明细科目以及下级科目,及时反映两笔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中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资金要分开核算。

五、监督管理

1.加强资金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实施绩效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绩效意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评价。

3.落实资金动态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已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系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录入补助资金拨付和发放数据,做到发放一批、录入一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泰宁县林业局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林〔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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