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1-0300-2022-00007
  • 备注/文号: 泰自然资函〔2022〕2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2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泰自然资函〔2022〕22号
来源: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2-06-09 17:05

江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全县宗教场所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由于历史久远,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原始资料遗失,并且伴有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不统一、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复杂,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为妥善解决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所有权问题,进一步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确保宗教界的稳定与和谐,2018年2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宗教财产所有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我县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证的办理情况,明确提出要“着力推动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存在的办证问题,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指示,把该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相关问题,落实责任主体,推进问题解决。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条款,同时结合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二是认真摸底排查,明确处理原则。经调查,我县宗教寺庙较多,但都分布零散,占地面积都不大。除城区两个寺庙(罗汉寺庙、戴家坑崇仁寺)权属为国有土地外,其他寺庙用地均为集体土地。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军事和外交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用地其他情形可以实施征收。宗教寺庙不符合以上情形的用地情形,无法实施征收,待集体土地入市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可通过集体土地入市,完成寺庙权属转移。三是加强部门协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研究讨论,并向市局提出建议,出台指导意见。

  感谢您对我局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黄春勇

  联 系 人:施  健

  联系电话:15280580777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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