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1-0300-2021-00005
  • 备注/文号: 泰自然资〔2021〕1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3-23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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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宁县城区个人自建房危房修缮翻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自然资〔2021〕10号
来源:泰宁县国土资源局 时间:2021-03-26 10:40
 杉城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泰宁县城区个人自建房危房修缮翻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13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个人自建房改建行为,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宁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已列入政府征迁(或收储)的个人自建房修缮、翻建行为。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申请修缮或翻建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无争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

(二)因原有房屋倒塌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房屋消失。

第四条  申请修缮或翻建房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应符合泰宁建筑风格,不得有碍市容、市貌,古城核心区的房屋翻建还应符合古城建筑景观风貌要求,采用青砖空斗墙白灰抹缝、灰瓦、门牌楼、吊脚挑廊、檐廊、马头墙等建筑元素;

(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出具修缮或翻建方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县住建部门登记在库的农村工匠承接施工;

(四)涉及翻建的,应按原房屋产权登记的首层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层数进行恢复性重建,古城核心区的房屋翻建层数不超过两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土地面积的2倍,允许房屋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五)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不得危及相邻建筑物,不得侵害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并自行协调邻里间相互影响的矛盾。

第五条  修缮或翻建房屋不涉及原产权关系的变更,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计算土地使用年限。

第二章  房屋鉴定

第六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初步鉴定。县住建部门应联合县自然资源部门、杉城镇政府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步鉴定意见。初步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属实后,按程序申请房屋修缮或翻建;初步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由县住建、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全治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省住建厅公布的名单内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八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应当明确危房的成因和等级,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为整栋房屋危险须立即拆除的,可以申请房屋翻建;处理建议为其他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  修缮翻建

第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但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县住建部门的指导下及时进行修缮,确属无法修缮的,经县住建、自然资源部门以及杉城镇政府实地核查后,可以申请房屋翻建。涉及古建筑保护、房屋外立面改造、主体结构施工等修缮内容,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城市风貌或造成施工安全的,修缮方案须报县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条 经鉴定为整幢房屋危险须立即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经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翻建。涉及多个产权人的,须由全部产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翻建房屋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房鉴定报告;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及承诺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四)房屋翻建的设计方案;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危房所在地和所在社区公示房屋翻建的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并报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备案。

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危房翻建审批手续后,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危险房屋拆除重建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住建部门、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杉城镇政府和参建单位(或农村工匠)按规定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房屋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修缮加固的审批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翻建房屋的审批管理;县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并对检测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鉴定,或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住建部门报请该鉴定机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申请房屋修缮或翻建,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由县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责令停建、予以改正;隐瞒事实骗取批准的,一经查实,批准无效且停止建设行为,并依法拆除其建筑物;擅自改变用途和超容积率违法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拆除的房屋,符合本办法拆除重建的申报条件,可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负责解释,本县以往相关政策文件与该文件有冲突的条款,以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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