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9-0300-2020-00008
  • 备注/文号: 泰财〔2020〕15 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泰财〔2020〕15 号
来源:泰宁县财政局 时间:2020-02-28 15:36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预〔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盘活我县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清理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上级财政专项所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县级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结余结转资金也纳入清理范围。

根据上级要求,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含基建资金),由县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二、清理程序

一是各单位应根据规定,对2019年底的结转结余资金逐笔进行清理核实,并提出资金清理建议,按附件格式填报。对两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指2017年底以前的结转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不足两年的结转结余资金(指2018年、2019结转结余资金),如项目已完工或暂不需要继续使用的,部门单位也可申请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其他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由财政收回后统筹安排。二是财政部门在部门清理上报基础上将对单位报送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部门未清理上报的部分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收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统筹使用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民生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工业企业发展等重点领域。

三、时间要求

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统计表于201937日前报送县财政局职能股室汇总(纸质和电子版)。各预算单位要跟踪监控本单位存量资金情况,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统计汇总结转结余资金情况,报送至财政局职能股室。

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附件:

1.财政上级专项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统筹统计表

2.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统筹统计表

3.2017年及以前年度财政上级专项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统筹统计明细表

4.2017年及以前年度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统筹统计明细

     

 

 

                                 泰宁县财政局

                                2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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