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1-0300-2019-00029
- 备注/文号: 泰自然资规〔2019〕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1-1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一般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如下,作为土地出让的约定条件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依据:
一、用地情况
1.1规划建设用地位于泰宁动车站正对面,站前广场的南侧;
1.2规划用地面积:41007平方米(强度计算基数)。
二、用地性质
2.1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R2), 可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商业服务设施建筑总面积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
三、用地强度
3.1容积率:地上容积率>1且≤1.80;地下容积率≤0.7 ;地下建筑作为防空、停车库、设备用房和垃圾收集站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使用功能为经营性用途(即非公共停车、设备用房、人防等功能时,该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2建筑密度:≤28%;
3.3绿地率:≥30%。
四、建筑设计要求
4.1建筑间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4.2建筑退让: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4.3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宜小于6米;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致;附属设施(包括边坡、挡墙、围墙等)、自用管线和施工期间操作面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4.4该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首先突出泰宁地方特色,建筑的体量、材料、色彩应体现出泰宁的“杉阳明韵”的建筑风格。采用全坡屋面、马头墙、灰白色彩组合,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4.5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以及日照间距要求,特别是与相邻地块的日照间距要求(设计文件应提供日照分析图);
4.6小区防盗窗设计应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4.7装配式建筑面积不低于开发总建筑面积的20%;
4.8应充分考虑进站道路的建筑外观,进站道路沿街立面景观图应单独设计,建筑形体应进退变化、高低错落,并充分考虑道路交叉口城市景观;
4.9沿进站道路底层沿街应设置骑楼,骑楼宽度不小于3米,骑楼应采用明清古建筑风格。
五、道路交通要求
5.1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商业按0.8车位/100平方米,住宅按1.2车位/每户配建。其它车位控制要求参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标准执行。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5.2车行主要出入口方位:地块南侧。车行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的禁止开口线。
六、配套要求
6.1建设单位应在地块首层,按建筑面积3‰无偿配置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居民活动用房,有独立的出入口;
6.2建设单位应在底层,按每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设置且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点,无偿提供给社区管理部门;
6.3建设单位应当遵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总建筑面积2‰,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
6.4商业设施应设置独立的排烟管道;
6.5建设用地内必须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间(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6.6按供电部门的要求设置供电设施;
6.7排水应雨污分流。高档次完成地块出让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地下管网、绿化、夜景、小品等配套设施,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同时相关设计方案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七、其他
7.1地块规划(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划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它现行有关规划、建筑设计规定的要求;
7.2本规划设计条件应与用地规划红线图共同使用;
7.3本规划设计条件的解释权属于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泰宁县火车站站前广场南侧地块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图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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