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9-0300-2019-00022
  • 备注/文号: 泰人社[2019]7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9-29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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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中共泰宁县委组织部 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泰人社[2019]70号
来源: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9-09-29 17:20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市的贯彻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定期奖励的周期和比例(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嘉奖一般以年度为周期,记功一般以聘(任)期为周期,奖励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省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超过20%。奖励比例(名额)原则上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二、一次性奖金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执行,嘉奖参照公务员嘉奖奖金为1500元,记功参照公务员记三等功奖金为3000元,记大功参照公务员二等功奖金6000元(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各部委作出的记大功奖励标准参照一等功奖金),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参照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奖金为20000元,事业单位奖励标准随公务员奖励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三、其他事项  

  (一)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对全县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且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奖励,由县组织人社部门统一部署。 

  (二)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前,应当事先将奖励工作方案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部门核准后实施。根据规定,对记功的,须报送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我省贯彻意见公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 

  (四)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的,均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政法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核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须填报一式三份,归档、审核机关及审批机关各一份。有关表格可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  

  (六)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记大功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记功和嘉奖证书、奖章、奖牌按奖励权限由市、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省、市有关单位统一制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中共泰宁县委组织部  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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