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9-0300-2019-00012
- 备注/文号: 泰财〔2019〕9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8-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根据省、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盘活我县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完善财政专储资金和间歇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单位往来款项
1.自然资源局(含土地收储中心)竞买保证金和按规定可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安局(含森林公安)和纪委案件暂扣款及县政府要求实行财政专储管理的资金,因数额较大,为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将继续通过财政专户管理方式加强监管。
2.其他部门零星小额正常往来资金(如代办水电费、店面押金、其他代办资金等),由部门单位加强管理,不再缴入财政专户。原缴入财政专户往来、代办资金等,待部门单位与财政部门对账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退还部门单位自行管理。
3.政府设立的基金(如见义勇为基金、奖教基金等),按原方式继续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
1.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由单位进行财务核算,不再缴入财政专户,但须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如县总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公证处等经营性收入。
2.教育收费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1.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不得将专项资金转入财政专户,同时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2.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收入属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的相关税金。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后,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各单位要重视对往来资金的管理,加强财务核算,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四、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泰宁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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