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9-0300-2019-00012
  • 备注/文号: 泰财〔2019〕9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8-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完善县直单位财政专储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泰财〔2019〕97号
来源:泰宁县财政局 时间:2019-08-28 15:12
 县直各单位、本局各股室:

根据省、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盘活我县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完善财政专储资金和间歇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单位往来款项

1.自然资源局(含土地收储中心)竞买保证金和按规定可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安局(含森林公安)和纪委案件暂扣款及县政府要求实行财政专储管理的资金,因数额较大,为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将继续通过财政专户管理方式加强监管。

2.其他部门零星小额正常往来资金(如代办水电费、店面押金、其他代办资金等),由部门单位加强管理,不再缴入财政专户。原缴入财政专户往来、代办资金等,待部门单位与财政部门对账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退还部门单位自行管理。

3.政府设立的基金(如见义勇为基金、奖教基金等),按原方式继续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

1.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由单位进行财务核算,不再缴入财政专户,但须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如县总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公证处等经营性收入。

2.教育收费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1.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不得将专项资金转入财政专户,同时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2.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收入属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的相关税金。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后,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各单位要重视对往来资金的管理,加强财务核算,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四、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泰宁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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