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9-0300-2019-00005
  • 备注/文号: 泰财〔2019〕6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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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宁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财〔2019〕61号
来源:泰宁县财政局 时间:2019-04-29 09:59

县直各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三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财行[2014]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泰宁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8日    

 

泰宁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泰宁县县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三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财行[2014]34号)和《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财行[2015]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宁县县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县直机关是指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如出差任务紧急又遇票位紧张,可按规定提高一个等次,但在报销时应作出说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到三明市内县外、三明市外(省内)和省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财行[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2)。

第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是每人每天开支标准,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主选择房间类型,取消处级以下人员(即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西藏、青海、新疆出差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出差人每人每天120元; 其他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出差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县内跨乡(镇)出差人每人每天20元(不含因公在城区规划区内及前往火车站、高速公路口接送人员和非就餐时间段临时性接送人员);乡(镇)公务人员下村,因工作需要在村自行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费补助标准由各乡(镇)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天20元,并报县财政备案。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县内跨乡(镇)出差每人每天10元(不含因公在城区规划区内及前往火车站、高速公路口接送人员和非就餐时间段临时性接送人员)。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对提供的报销凭证的真实性负责,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财务相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驻地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

第三十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高铁和动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10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对出差福州市区当天往返的人员,另再奖补100元补助;对出差三明市区(不含三明市辖区内其他县、市)及三明市辖区以外人员当天往返的,另再奖补50元补助。

第三十一条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县辖区以外的单位实(见)习、学习、挂职锻炼、专项外派等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报销,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回单位处理公务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及本人说明情况,可按出差报销往返差旅费。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2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产生住宿费的,由出差人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标准由部门领导在本办法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之内自行确定)。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县级驻外机构住勤补贴标准实行分类管理,驻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外联络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20元,驻福州、厦门、泉州等省内办事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5元。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各乡镇、县内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 51日起施行。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宁县县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财〔201589) 同时废止。原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泰宁县县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2、泰宁县县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3、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附件1

泰宁县县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城市)

 处级及其他人员住宿费

 

三明市内各县

320

厦门

400

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

380

漳州、莆田、南平、龙岩、宁德

350

 

 

 


附件2

泰宁县县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地区(城市)

处级及其他人员住宿费

淡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处级及其他人员

上浮比例

1

北京市

500

 

 

 

2

天津市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350

 

 

 

4

山西省(太原)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350

 

 

 

6

辽宁省(沈阳)

350

 

 

 

7

大连市

350

7-9月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350

7-9月

420

20%

10

上海市

500

 

 

 

11

江苏省(南京)

380

 

 

 

12

浙江省(杭州)

400

 

 

 

13

宁波市

350

 

 

 

14

安徽省(合肥)

350

 

 

 

15

江西省(南昌)

350

 

 

 

16

山东省(济南)

380

 

 

 

17

青岛市

380

7-9月

450

20%

18

河南省(郑州)

380

 

 

 

19

湖北省(武汉)

350

 

 

 

20

湖南省(长沙)

350

 

 

 

21

广东省(广州)

450

 

 

 

22

深圳市

450

 

 

 

23

广西(南宁)

350

 

 

 

24

海南省(海口)

350

11-2月

450

30%

25

重庆市

370

 

 

 

26

四川省(成都)

370

 

 

 

27

贵州省(贵阳)

370

 

 

 

28

云南省(昆明)

380

 

 

 

29

西藏(拉萨)

350

6-9月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350

 

 

 

31

甘肃省(兰州)

350

 

 

 

32

青海省(西宁)

350

6-9月

530

50%

33

宁夏(银川)

350

 

 

 

34

新疆(乌鲁木齐)

350

 

 

 

 

 

 

 

 

 

 

 

 

 

 

 

 

附件3

 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科室:__________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时  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共    天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往返

乘坐交通工具

 

预借

差旅费

人民币:       元

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审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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