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9-0300-2019-00001
  • 备注/文号: 泰财〔2019〕2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2-2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泰财〔2019〕24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9-03-01 16:15

县直各预算单位、各乡镇,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县直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闽财库〔2017〕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直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近年来,我县各级预算单位在加强资金存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和规范,存在廉政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资金存放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各预算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必须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一)规范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

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需开立的重点专用资金账户,日均存款数额较大的,县政府可指定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纳入财政部门审核范围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在办理新开立和变更手续前,必须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选择完毕后,应及时将账户信息、选择开户银行方式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备案。

1.竞争性方式。需开展资金存放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具体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2.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主体综合考评备选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支持泰宁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情况,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资金存放主体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备选银行的考评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二)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县直各预算单位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但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开展保值增值管理,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其中: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暂不开展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其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资金存款的利息应缴入国库管理。

(三)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1.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存款金额、利率、起止时间。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2.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资金存放的资格。各预算单位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将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的综合评分表,以及资金存放银行出具的廉政承诺书,作为办公会议纪要或者中标报告的附件归档备查。

3.规范银行吸存行为。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三、强化资金存放管理相关措施

(一)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各单位要对照政策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于发文之日起两个月内,制定具体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将银行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纳入单位重大集体决策事项,实现竞争性存放业务的可操作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规范性、账户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性。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

(三)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并对下级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

(四)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各预算单位要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新开立银行账户数量,对多头和重复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核实,撤销一年及以上没有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统计表》于2019年3月10日前报财政局国库股。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泰宁县财政局

                          2019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