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14-0300-2018-00066
- 备注/文号: 泰农〔2018〕19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9-1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现将《泰宁县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农业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泰宁县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86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省农业厅下达我县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目标:完成粮食生产托管服务面积2万亩,扶持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实现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集中连片推广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二、扶持环节
针对非利益联结农户(服务主体内部成员除外)的粮食生产耕、种(育、插)、防、收(烘)等环节提供统一的专业化、规模化全程或单项托管服务予以扶持,重点扶持机械化插秧环节。
三、补助对象、标准、方式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补助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全县不少于3个。
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服务主体农机设备具体标准为:
(1)机耕。服务组织拥有机耕农业机械不低于3台,具备日作业80亩以上能力。
(2)机插。服务组织拥有机插农业机械不低于3台,具备日作业60亩以上能力。
(3)机防。服务组织拥有植保机械不低于2台,具备日作业100亩以上能力。
(4)机收。服务组织拥有机收农业机械不低于3台,具备日作业100亩以上能力。
(5)机烘。服务组织拥有大型谷物烘干机械不低于2台,具备日烘干20吨以上能力。
以上机耕、机收的操作人员须取得机械操作证书。
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向县农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样表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主体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机械汇总表(含机械编号、作业证书及机械设备、厂房照片等有关材料)。
(二)补助标准
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量和我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原则上上级下达的财政资金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和不超过100 元/亩。无论全程还是单项托管服务,服务主体必须将不低于50%的补助款通过“一卡通”方式补助给被服务的农户,以调动农民参与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各环节单项托管服务和全程服务的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机耕。每亩补助30元。
2.机种(育、插)。每亩补助20元(其中机插每亩15元,育秧环节每亩5 元)。
3.机防。每亩补助5元。
4.机收(烘)。每亩补助45元(其中机收每亩25元,机烘每亩20 元,机收、机烘1000斤湿谷折算成1亩)
5.全程机械化。主要包括耕、种(育、插)、防、收(烘)四个环节,每亩补助100元。
(三)补助方式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服务主体必须向县农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样表见附件1),经县农业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托管服务;必须与服务农民签订服务作业合同(样本见附件2),厘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县财政局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今年1月1日以来已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全省范围内服务)可以纳入补助范围。
为提高服务主体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在进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允许实施主体通过租赁农机设备(需提供农机租赁合同)、聘用农机手等市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统一安排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所完成的作业量可以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程序
1、提出申请。服务项目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根据实际实施服务情况,并附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表2)、服务情况登记表(样表3),按季向服务所在乡(镇)农技、经管部门提交;2018年实际发生量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2、乡(镇)核查。乡(镇)农技、经管部门收到申请,应及时进行核实、汇总后在村组公示(样表6),确认无误后将托管服务作业合同(复印件)、服务情况登记表和农户承诺书(样本4)等上报县农业局经管站;
3、县级复核。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组织经管站、农技站、植保站、农机部门对有关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当季服务主体粮食生产服务面积、补助金额,并经县级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补助资金结算表(样表5)报送财政局;
4、资金核拨。县财政局按季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结算(样表5)。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今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县政府是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农业局负责牵头,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公示环节和运行机制等政策内容。
(二)强化工作指导。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协调农机、农技、植保等农口单位业务对接,切实做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要细化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70%以上)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加大政策宣传。中央财政扶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是新生事物,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通过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栏、标语、横幅和广播等渠道,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的功能,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议,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四)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县农业局经管站:7838945县财政局农业股:7830816),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抓好绩效考评。当年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县农业局、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报市级复核后,报备省农业厅、财政厅。
附件:1.泰宁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登记申请表(样表)
2.泰宁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3.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表(样表)
4.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样本)
5.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样表)
6.泰宁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汇总表(样表)
附件1
泰宁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
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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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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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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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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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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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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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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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计划) |
服务环节 |
面积(亩) |
单价(元/亩) |
农机具(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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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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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育、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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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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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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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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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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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经管(农业服务中心)、农技站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 政府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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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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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泰宁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乙方(农户、家庭农场):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序号 |
托管田块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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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插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收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烘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全程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有多个地块的,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年度作业服务指导价执行。
3.双方商定结算方式: 。
4.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乡(镇)经管部门(农业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6.本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泰宁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表(样表)
一、服务主体基本情况
名 称: 机构代码:
住 址: 电 话:
二、实际完成作业情况(以行政村范围内服务对象填写)
序号 |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内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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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一卡通号 |
联系电话 |
作业机手姓名 |
作业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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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种(育、插) |
防 |
收(烘) |
全程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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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服务主体、乡(镇)经管部门(农业服务中心)、县级财政局、农业局各一份。
2.合计作业量=0.36×已完成耕地环节托管面积+0.27×已完成种地环节托管面积+0.1×已完成防治环节托管面积+0.27×已完成收获环节托管面积+已完成全程托管面积。
乡(镇)经管部门(农业服务中心)签字盖章:
三、服务主体签字: 农技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泰宁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样本)
我是 (农户姓名) , (服务主体)为我开展
(服务内容,机耕、机育、机插、机防、机收、烘干等)。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我的一卡通卡号: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泰宁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样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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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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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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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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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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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物及作业量 |
作物品种 |
服务作业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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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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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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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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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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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泰宁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汇总表(样表)
序号 |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内容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一卡通号 |
联系电话 |
作业机手姓名 |
作业量(亩) |
||||||
耕 |
种(育、插) |
防 |
收(烘) |
全程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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