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6-0300-2018-00073
  • 备注/文号: 泰卫(2018)3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卫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3-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卫(2018)33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04-15 15:38
 

泰宁县总医院,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根据国家或省级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部门变化调整,相应调整内容。

二、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标准经费等因素,统筹考虑当地财务状况确定,并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外)的实施主体和资金使用主体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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