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队):
现将《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2018〕53号)和《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18〕46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推进我局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开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股室要结合实际,确定我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统一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各相关股室要做好整理、上报等有关配合工作;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相关股室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四、公开内容
(一)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责任股室:各相关股室)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含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评标报告)、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责任股室:各相关股室)
五、公开渠道
(一)综合利用多种平台。各相关股室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责任股室:各相关股室)
(二)构建数据共享体系。积极构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介发布,实现信息共享。(责任股室:各相关股室)
六、公开时效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公开。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股所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督检查。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全局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督查、组织协调及考核工作,要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强化考核评估。我局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考核力度,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