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2-1200-2015-0002
  • 备注/文号: 泰建〔2015〕6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10-1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2015年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报
泰建〔2015〕69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办 时间:2015-10-14 08:34

 

 

 

 

 

 

泰建〔2015〕69号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2015年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报

 

县佳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及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2015年8月27日-9月2日,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闽建城办〔2015〕7号)、三明市住建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明建城〔2015〕109号)、泰宁县人民政府《泰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泰安委〔2015〕6号)及我局《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泰建〔2015〕6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检查了全县燃气安全生产情况,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共检查了1个储罐站、城区北洲竹坑口及城西西勤仿2个供应站点及大布、龙安、开善、下渠、新桥、上青、龙湖、朱口、大田等9个乡镇供应站点。朱口镇供应点、北洲竹坑口供应点经过近几次安全检查后有做进一步整改,佳盛液化气储罐站环境卫生整改比较好,环境面貌焕然一新。但检查中仍然发现钢瓶普遍没有防震圈,乡镇供应网点仍然存在将钢瓶放在街上店铺或者居民房内的情况,个别乡镇瓶库点、大门、围墙防火禁火标识不明显,总体来说,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储罐站的安全管理制度仍然没有整改到位,各供应网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说明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网点的安全意识仍较薄弱,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没有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常识,有效的事前预防和控制措施不足,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次共检查发现安全隐患44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12份。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1、县佳盛液化气有限公司供应给乡镇的钢瓶存在未检瓶及过期瓶;其储罐站值班室未坚持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演练不熟练;设施设备缺乏保养。

2、供应站点浓度报警器设置不够,值班室未用防爆灯具;瓶库点内空瓶、实瓶未分类管理,且瓶库内存放柴火、家具等易燃品,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个别瓶库点内放置的干式灭火器存在过期失效问题,乡镇瓶库点普遍存在钢瓶超期未检及过期钢瓶现象。

3、上青乡瓶装点放在家里,极不规范,安全隐患极大,予以取缔,要求重新选取合适瓶库点;大布乡瓶库点设置在道路边,离居民区安全距离不够,结合乡镇道路改造工程,该瓶库点需重新选址。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福建省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2、加大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和密度。除固定的半年检查以外,不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切实抓好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要针对此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指导、跟踪、督促相关燃气企业落实整改工作,对逾期不能整改落实的,结合年检换证工作,严肃批评直至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证照。

3、加强对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管理。督促落实燃气企业严把钢瓶质量关,遵守钢瓶定期检验规定,拒绝充装超期未检、残旧破烂、腐蚀严重等不合格钢瓶,保障钢瓶质量的同时也要保障液化石油气质量。

4、做好燃气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对城区及各乡镇燃气储罐站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全面登记造册,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对违法违规建设的燃气设施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及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等燃气设施要及时整改整治,依法依规加强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从根本上消除燃气事故隐患,防患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5、积极提倡和推广使用《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借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推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常态化、制度化、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附件:2015年泰宁县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9月14日

 

 

抄送:三明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站,县安委办。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5年9月14日印发

2015年泰宁县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