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807-3000-2026-00007
- 备注/文号: 泰市监撤许字〔2026〕第0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7-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MA31EUWPXA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126号202
本局2025年12月15日接罗向玲申请,反映其被冒名登记为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监事,要求撤销本局于2018年1月9日核准的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中的监事登记。罗向玲表示对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监事登记事项不知情,也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他人办理。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12月17日予以受理并由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展开调查。
经查: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9日,设立时股东为张立峰,法定代表人为张立峰,监事为罗向玲,企业状态为存续。设立登记后公司至今没有变更事项。
另查,罗向玲曾于2008年11月20日在珠海市公安局前山派出所挂失补办身份证,补办身份证有效期为2008年11月20日-2028年11月20日。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设立登记档案中的罗向玲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06年8月9日-2026年8月9日,与罗向玲当时有效的身份证不符,为罗向玲补办前的身份证。
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经营,公司档案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张立峰无法联系,且未按照本局通知要求接受调查。2025年12月31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法定45日内未收到相关人员提出异议。
又查明,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企业委托代办人,在代办公司登记时未曾与罗向玲取得联系,也未直接受到罗向玲本人的授权委托。罗向玲表示对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监事登记事项不知情,也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他人办理。
综上,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申请办理罗向玲为“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的公司登记时,未直接受到罗向玲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监事登记行为非罗向玲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罗向玲对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办理的登记监事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罗向玲的申请材料、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通知书退回邮件,相关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截图、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记材料等证据证明。
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本局向罗向玲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泰市监撤告字〔2026〕1-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立峰无法联系,本局通过官网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泰市监撤告字〔2026〕1-3 号),罗向玲、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等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9日核准的福建泰宁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中的监事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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