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807-30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 泰市监撤告字〔2026〕1-2 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10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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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泰市监撤告字〔2026〕1-2 号
来源: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6-10 17:29

  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

  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5年12月15日,第三人罗向玲向我局书面举报其身份被冒用登记为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申请撤销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4月19日办理的登记。罗向玲表示对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监事登记事项不知情,也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他人办理。

  为查明案情,由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向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档案载明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张影影发出询问通知书,依法问询办理登记注册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和其任职公司三明市吉鑫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婉珠,并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三明市税务局发函了解公司相关情况。

  经查,当事人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指定授权李文娟于2018年4月19日向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罗向玲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于2018年4月19日核准设立登记。设立登记事项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为张影影;股东为张影影(认缴出资80万元人民币,占股100%);罗向玲为监事。

  具体情况如下:

  1.依据罗向玲本人《申请书》中自述其身份证于2008年10月左右遗失,并于2008年11月20日在珠海市公安局前山派出所挂失补办。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前山派出所于2025年6月11日出具《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挂失证件信息显示该证件签发机关为珠海市公安局,有效期限为2006.08.09-2026.08.09、2008.11.20-2028.11.20。罗向玲身份证补办记录与其自述相符合。经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提交的罗向玲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06年8月9日-2026年8月9日,与罗向玲当时有效的身份证不符,为罗向玲补办前的身份证。

  2.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民主街54号202室)实地开展检查,经核查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不在该住所经营。

  3.2025年12月4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档案,向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2025年12月5日,向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张影影发出询问通知书,相关人员未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调查。

  4.2025年12月31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6年4月16日,未收到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信息。

  5.2025年7月16日、8月18日、2026年3月17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企业档案中载明的企业委托代办人张婉珠。张婉珠自述,2018年1月其收到第三人陈某某委托代办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需求,第三人陈某某提供了几个身份证,分配好法人股东、监事名字后委托她代办登记注册相关公司。张婉珠还自述,公司接到业务后,根据登记文书模板拟定客户章程、股东决议、监事、地址确认书、委托代理人等资料后,待客户确认签字后到窗口办理,审批通过后领取客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且现在无法联系到委托代办并提交身份信息的第三人陈某某,也未签署代办协议,但有转账记录可予以证明代办行为。

  6.2025年12月5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三明市税务局发函查询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的清税情况、在诉及未结执行案件情况以及银行贷款情况进行调查。2025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复函,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无未偿还银行贷款记录;2025年12月12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无失信记录,未识别存在在诉及未结执行案件记录;2025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复函,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无欠税数据。

  综上,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办理罗向玲为“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涉嫌未直接受到罗向玲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监事登记行为非罗向玲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罗向玲对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办理的登记监事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罗向玲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其身份证丢失的事实。

  证据2: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通知书,证明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证据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证据4:三明市吉鑫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婉珠询问笔录3份、第三人陈某某转账截图,证明三明市吉鑫财务有限公司为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代办营业执照收取代办费的事实。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办理罗向玲为“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罗向玲本人意愿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罗向玲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事项,涉嫌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防范和查处其他虚假登记、备案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拟撤销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关于泰宁县升凯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罗向玲为监事的登记,并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被许可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肖远康  施雯娟      联系电话:7867755 

  联系地址: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208号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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