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12-3000-2026-00005
- 备注/文号: 泰城交〔2026〕15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3-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游船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水上客(渡)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的通知》(交办海函〔2026〕424号)精神,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联合编制《水上客(渡)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上客(渡)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福建省泰宁县气象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水上客(渡)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水上客(渡)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主动防御能力,规范本地区水上客(渡)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的叫应联动工作,建立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工作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水上客运安全,制定本机制。
1.2 适用范围
本机制所称短临致灾天气,是指强对流等造成水上客(渡)运安全受到影响的突发性、灾害性天气。
本机制适用对象应覆盖泰宁县全部水上客(渡)运航线,并明确每条航线的禁限航标准。
2 职责分工
2.1 企业职责
2.1.1 水上客运公司职责
水上客运公司等水上客(渡)运航线经营主体是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1.1.1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本单位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明确气象预警接收人员、渠道和方式,并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预警及叫应相关要求。
2.1.1.2 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当收到气象部门短临致灾预警时,及时启动响应机制,安排岸基人员采取措施指导和协助船舶,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交通主管部门。
2.1.1.3 加强现场气象分析研判和航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签单发航制度。
2.1.1.5 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对操作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预案启动、现场判断、航行操作、乘客疏导等应对措施的快速反应能力。
2.1.1.6 支持船长在船舶安全事务上的最高权威和独立决定权。
2.1.2 船长职责
2.1.2.1 严格落实开航前检查,保证船况良好,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拒绝开航,在任何情况下应采取最安全的操作和措施,保障船舶及乘客安全。
2.1.2.2 加强开航前气象研判,记录气象信息,熟练掌握短临致灾天气预警信号、应急处置流程和禁限航规定,密切关注气象变化。
2.1.2.3 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和叫应指令,果断采取停航、避风、疏散乘客等安全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属企业和县地方海事中心报告船舶状态和处置情况,采取有效防御措施,确保船舶和乘客安全。
2.1.2.4 其他船员、服务员等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协助船长进行应急处置,妥善做好乘客应急避险、现场引导、情绪安抚等工作。
2.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2.2.1 会同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建立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指导督促水上客运公司、码头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短临致灾预警及叫应机制。
2.2.2 收到短临致灾预警信息时,立即转发并督促水上客运公司、码头经营单位及船舶启动短临致灾预警响应,采取停航措施。
2.2.3 未收到短临致灾预警信息,但接到水上客运公司、码头经营单位或船舶现场反馈航线水域的实测风力等气象条件达到停航条件的,应核实并督促各方启动短临致灾预警响应,采取停航措施。
2.2.4 对水上客(渡)运航线进行抽查,检查停航等管制执行情况,防止冒险开航。
2.3 气象部门职责
2.3.1 常态化开展短临致灾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相关单位、水上客运公司、码头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水上客(渡)运航线水域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中短期预报全流程服务。
2.3.2 争取属地政府领导和支持,逐步完善本地区水上客(渡)运航线水域气象监测设备,不断提升气象实时监测精度和气象预报准度。
2.4应急管理部门
2.4.1 统筹调配地方应急资源,按照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与我局共同会商后,向重点区域增援,解决预警叫应工作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相关问题。
2.5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5.1 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日常监管,参考本叫应机制落实乡镇船舶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工作。
2.5.2 收到短临致灾预警信息时,立即转发并督促乡镇船舶采取停航避险措施。
2.5.3 未收到短临致灾预警信息,但收到县地方海事中心停航通知,应督促乡镇船舶按要求采取停航措施。
2.5.4 对乡镇船舶进行抽查,检查停航等管制执行情况,防止冒险开航。
3 工作程序
3.1 预警响应
气象部门在预计出现短临致灾天气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水上客运公司、码头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短临致灾预警信息。
水上客运公司、码头经营单位、船舶等收到短临致灾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短临致灾预警响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短临致灾天气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禁限航措施。同步,多途径、高频次播发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优先使用电话、对讲设备、短信等点对点方式,同步通过微信工作群、云广播等渠道补充传递,督促、指导水上客运公司、船舶落实防范措施。
3.2 预警巡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水上客运公司、船舶落实短临致灾预警响应措施;督促企业对所属船舶动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异常情况,为船舶提供有效的岸基支持;通过公司调度、船舶点验、现场检查、电子巡查等方式核查船舶交通管制措施落实情况。
3.3 预警管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实施禁限航管理;督促受影响水域的水上客运公司、船舶做到“应关尽关、应停尽停、应撤尽撤”,严禁冒险开航。
3.4 预警解除
水上客运公司、主管部门接到预警解除信息后,按照职责组织船舶有序复航。
3.5 日常管控
未发布预警信息时,水上客运公司、码头经营单位、船舶要持续做好日常开航前气象监测。当现场实测风力等气象条件接近停航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短临致灾预警响应,船长、码头一线管理人员有权及时停止船舶开航,确保船舶和乘客安全。
3.6 应急处置
水上客(渡)运航线水域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机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救援工作。
4 应急保障措施
4.1 开展水上客(渡)运航线船舶停靠点位和航经水域与应急力量分布情况对比验证,对应急力量无法覆盖或30分钟内应急力量无法抵达的点位,指定至少一艘相应等级船舶作为应急力量待命。
4.2 水上客运公司、船舶应当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加短临致灾预警响应机制内容,按要求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知应急职责和程序。
5 督导与评估
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水上客运公司、码头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应急预案建立情况、短临致灾预警及叫应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实践效果,持续提升水上客(渡)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主动防御能力。
6 水上短临致灾预警响应叫应联络人
|
水上短临致灾预警响应叫应联络人 |
|||||
|
单位 |
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单位 |
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
泰宁县应急局 |
叶铭 |
15259800578 |
梅口乡人民政府 |
肖雨 |
18950912091 |
|
泰宁县气象局 |
杨锋 |
15060760770 |
大龙乡人民政府 |
杨遥 |
18020819768 |
|
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潘志明 |
13860596031 |
杉城镇人民政府 |
梁业飞 |
13799162307 |
|
泰宁县地方海事中心 |
肖燕雪 |
18759836567 |
开善乡人民政府 |
江传镕 |
1365968436 |
|
泰宁县地方海事中心 |
陈江晴 |
13950973972 |
新桥乡人民政府 |
陈健宁 |
19917170756 |
|
泰宁县地方海事中心 |
赵明胜 |
15663868970 |
大田乡人民政府 |
甘宁武 |
15396188353 |
|
福建环大金湖有限公司 |
邓文峰 |
13950960259 |
|||
|
廖清贵 |
13559882031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