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807-3000-2023-00012
  • 备注/文号: 泰市监〔2023〕5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1-27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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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宁县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市监〔2023〕53号
来源: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27 17: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加强泰宁县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泰宁县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泰宁县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展会业健康发展,树立我县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形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交易会、推广会、博览会、展销会、展示会等(以下统称展会)活动中,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事务。 县各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县内外各级展会,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法律指导和服务,引导参展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督促并协助参展商就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降低知识产权纠纷风险,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

第三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办展秩序。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第五条 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参展方应当在书面约定中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遵守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且参展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下架、撤展等处理措施;拒不处理的,展会主办方有权采取撤展措施,并宣布暂停或者除消其参展资格;

(四)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

第六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展前审查制度,对参展商参展项目、技术、产品及宣传资料、展板展台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八条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条 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调解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咨询;

(三)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能够证明知识产权权利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二)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明等;

(三)委托他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涉嫌侵权的基本事实、理由和证据;

(五)请求事项;

(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已就被投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二)知识产权权利效力不稳定,或权利归属不确定的;

(三)不符合本方案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处理。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对于符合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后2小时内通知展会主办方和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在被告知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被投诉人应当配合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或经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裁决认定侵权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可直接责令被投诉人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侵权影响。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知识产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因递交虚假投诉材料、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属于恶意投诉:

(一)明知提起投诉所依据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存在或不合法的;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认定后,重复投诉的;

 (三)符合本方案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四章 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移送参展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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