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2-3000-2022-00086
  • 备注/文号: 泰住建〔2022〕6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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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泰宁县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泰住建〔2022〕64号
来源: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时间:2022-09-26 08: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泰宁县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22年920


泰宁县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做好建筑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2〕4号)、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22〕2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30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明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龙头企业培育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加入

入库企业须为在泰宁县内注册施工总承包企业符合下列(一)至(五)项任意两项且未存在第(六)项不良行为,可入围泰宁县建筑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已公布三明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直接入围我县建筑业龙头企业。

(一)具备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入统”企业;

(二)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5亿元(含本数);

(三)上年度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含本数);

(四)上年度两个季度综合信用评价分值在全省排名400名(含)以内;

(五)近三年内在全国(含境外)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不少于1项;

(六)企业近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行为情形: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被市级以上住建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3.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被我县住建或人社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罪的。

4.享受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政策,出现应支付而未支付相应款项,经住建部门督促未整改的。

、建立优质企业动态名录库,优先推荐作为政府投资400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工程邀请招标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入库企业须为在泰宁县内注册的施工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近三年度纳税贡献户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不含分公司)具有招投标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且符合招标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本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

(三)本县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且符合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上述企业为资格预审合格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的、单项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在泰宁县内注册登记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作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使用财政性或国有资金的、无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由项目单位自主确定招标方式,由在泰宁县内注册登记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

三、鼓励和支持龙头、优质企业参与县内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

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参与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鼓励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建设工程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龙头企业。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应择优选择产值、税收贡献较大的龙头企业为中标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选择本县龙头、优质名录企业。

四、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发包给县内企业施工

对非政府投资项目(造价500万元以上的)业主将工程依法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或者以投资项目引进建筑业企业且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按项目实际施工产值的2.5‰给予建设单位奖励;非政府投资房地产项目业主依法发包项目给我县建筑业企业或市外总承包企业在我县项目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我县建筑业企业的,按项目实际施工产值的2‰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一)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中列明(优质工程增加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级 3%、省级 2%、市级 1%);

(二)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含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完成产值、缴纳税收、科技进步、抗洪抢险、慈善事业、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或争创国家、省市优质工程荣誉的,由县政府每年给予通报表扬;对表现优异、业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专项表扬。

、鼓励企业走出去承接业务

对本地建筑业企业辖区外承接工程项目并在泰宁纳税增值税的,按项目实际施工产值,分档次予以经营贡献奖励:项目实际施工产值在0.3-0.6亿元(含)之间的,按项目实际施工产值的3‰给予奖励;在0.6-1.8亿元(含)之间的,在前一档奖励的基础上,对超出6000万产值部分,按6‰给予奖励;在1.8-3亿元(含)之间的,在前两档奖励的基础上,对超出1.8亿元部分产值,12‰给予奖励。产值超出3亿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总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地方实得部分(仅限增值税)。

、落实惩戒制度,增强建筑业企业诚信意识

(一)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邀请招标优质企业推荐资格:

1.施工企业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的;

2.施工企业被纳入信用黑名单或法定代表人纳入信用黑名单的;

3.施工企业上年度内发生过1人及以上重伤安全事故的;

4.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实施缓慢未能按规定时间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经业主催促发送书面通知仍然不能按规定时间竣工验收或结算的;

5.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查证属实的。

(二)企业发生参与违法建设、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串标、恶意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及时解决或恶意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享受本措施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措施适用于在泰宁县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施工企业,不含各类分公司和临时机构;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文〔2019〕67号)废止。本措施所称工程,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奖励金或补助金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或补助由企业于次年三月底前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必要的数据及佐证材料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本措施出台后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对不符合政策的部分,以上级新的规定为准。

本文件由县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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