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201-3000-2022-00057
  • 备注/文号: 泰风景〔2022〕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旅游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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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做好景区内房屋及旅游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泰风景〔2022〕3号
来源:泰宁县旅游管委会 时间:2022-07-11 15:59
 各景区公司: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建筑施工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市、县安委会有关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景区内房屋及旅游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制

各景区公司要高度重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安全防范各项责任措施。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筑牢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底线意识,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化解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重特大事故,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修订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全要素的投入保障力度,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全方位管理水平,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将手册内容纳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压实安全生产关键人员责任,务实安全生产基础:把贯彻落实手册与动态评价有机结合,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后标准化评价和监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二、自查自纠,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一是要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景区公司要根据工程施工建设的特点,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围绕模板支撑体系、外架、高大起重设备、高边坡、深基坑、施工堆土滑坡、临时用电、水上运输等重点部位隐患排查。要严格按照《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清单》要求排查项目招投标、基建程序、工程承发包行为等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管控,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要加大对各类涉众型场所隐患排查,建立台账,精准施策,分类管理,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限,及时整改。

二是要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在建项目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危大工程识别、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全流程管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控工程、钢结构等危大工程,聚焦高处作业、有限空何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建立危大工程隐患清单,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

三、做好防汛应急、防暑降温工作

各景区公司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风情变化,防范强降雨期间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同时要做好高温条件下,特别是室外和密闭空间的施工组织安排,积极改善施工作业条件,落实好户内、户外作业工种、岗位的防暑降温措施和相关物资保障。要督促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增加通风降温设施,避免室外高温时段和封闭空间内连续长时间作业。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景区公司要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意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景区内房屋及旅游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清单参建单位

 

 

 

泰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02275         

 

 

 

 


附件   

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主要任务清单(参建单位)

重点

任务

单位类别

责任单位

(一)全面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整治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4.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5.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通过各设区市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和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建设单位对提交的信息和要件的真实性负责。

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

7.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8.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

5.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退视检查。

6.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7.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重点

任务

单位类别

责任单位

(一)全面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整治

施工单位

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7.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8.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9.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 施工单位应当重点排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等危大工程,聚焦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并建立危大工程动态管理隐患清单;按照隐患清单,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实现动态“闭环”“清零”管理。

11.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2.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13.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参建

单位

1.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2.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3.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4.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5.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重点

任务

单位类别

责任单位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建设单位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做到名单上墙公示、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

2. 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推动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监理单位

1. 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修订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推动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 总监理工程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做到名单上墙公示、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

施工单位

1. 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修订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全要素的投入保障力度。

3.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4. 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名单上墙公示、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

5. 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6. 将手册内容纳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

(三)全面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监督使用。

监理单位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开展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是否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2.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及使用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是否加强临时用电、“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4.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预案演练。

重点

任务

单位类别

责任单位

(三)全面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施工单位

1. 施工单位开展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2. 施工单位不得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

3. 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4. 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火灾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5.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与信息化管理深度融合,开展智慧工地建设试点,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全面整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方主体

1.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房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应满足其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做到资质合规、报告(数据)真实、量能匹配等。

5.预拌混凝土企业运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预拌混凝土管理子系统”进行进厂和生产前信息登记,并取得生产流水号(二维码)。

6.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

建设单位

1.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确保应具备招标条件和落实资金来源,不得规避招标。

2. 对存在危大工程的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

3. 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4.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

5.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

6.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项,不得拖欠。

重点

任务

单位类别

责任单位

(四)全面整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2.监理单位企业资质应满足对应其资质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拢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不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2.施工企业资质应满足对应其资质标准要求。

3.施工单位应拒绝接收未能提供生产流水号(二维码)的混凝土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

4.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施工。

(五)全面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各方责任

主体

1.政府投资工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等,严格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2.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央企、国企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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