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2-3000-2021-00084
  • 备注/文号: 泰住建〔2021〕9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1-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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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泰宁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
泰住建〔2021〕93号
来源: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时间:2021-11-22 15: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长效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明建202038号)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精神和保障性住房审计整改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泰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核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一)建立住房保障、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县直公房 管理等部门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房产核查联动机制,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二)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名单通报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县直公房管理等部门。

(三)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如家庭成员再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其他房产时,房产交易和登记部门予以暂缓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如家庭成员再通过各 种方式租住县直公房(职工周转房时,县直公房管理部门予 以暂缓办理租住手续,并将情况通报给住房保障部门,待其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处置到位后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县 直公房(职工周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同时享受。

(四)房屋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前,应比 对购房人信息,如发现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暂缓备 案并告知购房人须取得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放行的书面材料。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比对购房人 信息,如发现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暂缓登记并告知 购房人须取得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放行的书面材料

(六)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每年核查所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及时发现、通报保障对象的住房变化情况。

(七)县直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配租手续前,应比对申请家庭信息,如发现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暂缓配租并告知申请家庭自愿选择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县直公房(含职工周转房),如选择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县直公房管理部门须出具不予配租的书面通知;如选择租住县直公房(含职工周转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退房通知书,待房屋清退上缴钥匙后,县直公房管理部门方可配租。

二、加强租后管理,完善退出管理机制

(一)加大租后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双随机”检查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监督检查人员名单库、检查对象名单库,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制定检查计划,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从名单库中随机抽选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开展入住情况检查。

(二)因购买期房或现房导致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购房(以交房时间为准)后6个月内腾退住房。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 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

(三)加强安全防范,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承租家庭不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不配合对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言语、短信、微信等方式辱骂恐吓威 胁工作人员,造成公私财物损毁,伤害他人身体,破坏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成员的保障房申请。

承租家庭成员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出现上述行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 承租人本人去世后,无其他符合保障条件成员的家庭,其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应于6个月内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手续。未及时办理或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

(五) 推进管理系统建设,加快推进与省、市数据汇聚平台对接,联合审查在保家庭的情况。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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