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201-3000-2020-00013
  • 备注/文号: 泰旅委函〔2020〕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旅游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3-27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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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旅游管委会 关于泰宁(金湖)旅游综合服务区项目已实施工程 不适用《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函
泰旅委函〔2020〕7号
来源:泰宁县旅游管委会 时间:2020-03-31 10:38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贵局核对,我委下属企业福建省泰宁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泰宁(金湖)旅游综合服务区项目总用地面积75.43亩,其中坑塘水面25.95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内,2019年该项目用地报批时,发现涉及湿地红线30.64亩。经我委核实,2004年之前金湖湖滨公路改建已将该地块部分填为实地作为公路使用,部分为村民鱼塘,因泰宁旅游的发展,该地块于2011年之前填为实地作为停车场使用。《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9月30日颁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3月31日,原福建省林业厅公布第一批省重要湿地名录(闽林〔2017〕7号)明确我县池潭水库(3600公顷)为省重要湿地,应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管理。但湿地范围界线采用颁布之前的历史旧图,与现状不符,存在较大偏差。

鉴于在《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生效实施前,泰宁(金湖)旅游综合服务区项目地块涉及湿地的区域填为实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规定,且2019年生态红线调整时该地块我委已上报调出,同年该地块在林业部门湿地调整调查时也已调出。现提请贵局对泰宁(金湖)旅游综合服务区项目地块根据“不溯及以往”原则,明确泰宁(金湖)旅游综合服务区项目地块不适用《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便继续推动本项目的建设工作

 

    附件:泰宁(金湖)旅游综合服务区项目地块历史影像图

                                

 

泰宁旅游管委会    

2020327    

(联系人:肖盈华  联系电话:1800608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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