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3-3000-2020-00002
  • 备注/文号: 泰交〔2020〕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1-23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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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交〔2020〕3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0-01-28 08:41

局属各单位,各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我局制定了《泰宁县交通运输局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23日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科学地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各类重大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和人员流动扩散传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县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主要指新型冠状病毒、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EV71手足口病、H1N1甲型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属地管理、权责一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范家钦局长任组长,余绍新、李学平、李鸿华任副组长,县运输发展中心、县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县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局安监股、海事处、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运输发展中心,江伟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指挥、协调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2)及时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取得联系,解决困难,协调行动; 

  (3)研究制定防控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应对方案,组织调配防控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源; 

  (4)制订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督促、检查本地、本辖区交通行业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主要职责: 

  (1)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对道路运输客货运企业和场站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布置和检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督促运输企业优先安排防控工作所需的紧急物资的调运;部署做好客货运站场防疫检测站点的设立和管理的配合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做好运输车辆、场站卫生通风和消毒工作。 

  (2)安监股:负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不因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3)海事处:负责对水路运输客运企业和码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布置和检查;督促航运企业优先安排防控工作所需的紧急物资的调运;部署做好码头防疫检测站点的设立和管理的配合工作;根据上级要求,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区域码头设置检查登记站,对船舶和乘船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督促水运企业做好运输船舶、码头卫生通风和消毒工作;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有关情况的上报。 

  (4)办公室:负责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有关信息上传下达和相关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5)农村公路服务中心:根据上级要求,负责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我市辖区内普通公路的道路保畅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6)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要求,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区域边界道口设置检查登记站,对入境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七条  信息报告程序 

  (1)报告内容 

  要根据疫情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进行初次报告、进程报告、总结报告。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2)报告时限与报告方式 

  以车站、码头、车船等为单位,一旦发现可疑病情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防疫部门先行报告,而后向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各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承担逐级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的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第八条  应急处置程序 

  (1)在客运站场(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发现需要采取应急防控措施的传染病可疑病人(以下简称疑似病人),应劝阻其登乘交通工具,立即将其隔离,并向卫生健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在车、船等交通工具上发生疑似病人,应采取通风、消毒、隔离等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车、船经营者和当地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报告情况。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将病人送就近的定点医院诊治;对与病人同一车厢(同舱)的乘客和其送留验站留置观察。同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在公路、水路在建工程现场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将其留验观察,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他相关人员采取隔离观察等相应措施,同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4)在区域边界道口防控检验站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由派驻检查站的卫生防疫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其采取隔离留验等措施,交通部门做好协助工作,并逐级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5)对交通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发生疑似病人的,要立即通知卫生健康部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场所和接触人群的消毒、隔离和医学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应急车船保障 

  为确保疫情发生时能及时运输防疫物资和人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几家道路、水路客货运企业为重点联系企业,储备若干车辆(船舶)应急待命,随时调度。同时要对指定的车辆(船舶)加强日常检查,保持车辆状况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建立值班制度 

  疫情发生时,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值班电话:7832342,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瞒报、漏报、延报。 

  第十一条  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及时报道防控工作动态。同时,要总结防控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应急预案,严格操作程序,保证突发事件防治工作各项措施顺利有效实施。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而导致疫情传播蔓延,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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