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7-3000-2020-00001
  • 备注/文号: 泰民〔2019〕5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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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民政局转发《三明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 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民〔2019〕59号
来源:泰宁县民政局 时间:2019-12-24 15:39

各乡(镇)民政办:

  现将《三明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明民〔201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贯彻实施。

  泰宁县民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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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明民〔2019〕10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

  为提高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水平,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28号)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补齐儿童福利服务短板,持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兜底保障水平、关爱服务能力、基层关爱力量有力提升,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到2020年底,市级打造1个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每个县(市、区)确保有一个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实体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措施

  (一)提升机构服务能力

  1.明确机构功能定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具体职责见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中心)等。

  2.推进机构转型升级。要对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责,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各县(市、区)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2019年年底前要完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要加快筹备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

  3.拓展机构服务功能。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加大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力度,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市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已经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探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市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1.加强工作力量。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村(居)配备1名“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1名“儿童督导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

  2.加强队伍培训。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建立健全儿童福利工作分级培训体系。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培训内容要突出儿童督导员职责(见附件2)、儿童主任职责(见附件3),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合格方可开展工作。

  3.加强工作跟踪。依托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结合阶段性工作,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落实情况及关爱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督导。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作出调整。

  (三)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1.大力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政府委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培育和发展一批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成立孵化平台,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积极培育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关爱保护服务水平,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要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2.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细化并做好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服务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办发〔2013〕96号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要加大政府购买具备心理健康辅导能力的社会组织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人格健康成长等专业性关爱服务,促进身心健康。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全国青年志愿服务入库优秀项目可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支持范围。

  3.积极发动社会各方参与。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贫困地区、深入贫困服务对象中,开展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明确建设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要调整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大老区、苏区、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尽快补齐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要加大对老区、苏区、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分配各类有关资金时要充分考虑老区、苏区、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量、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服务对象数量,向老区、苏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三)强化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救助,依法迅速处警,会同、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按政策为无户口儿童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工作措施,为机构内的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宿。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创业创新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妇儿工委办公室要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好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的作用,积极承接购买服务,提供各种关爱和个案帮扶服务。妇联组织要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引导家长特别是新生代父母依法履责;要充分发挥村(居)妇联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服务。残联组织要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康复、教育保障水平。

  (四)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动态跟踪机制,了解工作进度,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措施。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落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强化落实。

  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2.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司法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三明市委员会            三明市妇女联合会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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