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201-3000-2019-00075
  • 备注/文号: 泰风景函〔2019〕1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旅游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2-2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泰宁县上清溪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的函
泰风景函〔2019〕11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9-12-25 17:28

泰宁县林业局

福建泰宁旅游有限公司关于泰宁县上清溪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的请示》(泰旅司〔2019〕31号文件已收悉,经我委规划建设局审核研究,形成意见如下:

一、项目选址与性质

经核实泰宁县上清溪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为福建泰宁旅游有限公司,项目选址位于上清溪景区,在泰宁世界自然遗产泰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项目性质属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泰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泰宁世界自然遗产提名地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审核同意以上项目选址方案,同意上报审批。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岐坑口至上清溪景区内游步道3000米、路宽3.5米;配套建设排水工程2000米、安全防护工程3000立方米和绿化3000平方米等附属工程。项目总投资1370万元

严格按照审核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项目建设要求

1.该项目建设应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施工技术,减小对景区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做好生态环境、水体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水质应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B标准。

2.请项目业主到相关部门办理环保、规划、建设、土地等审批手续。

3.施工单位要因地制宜、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及时设置围栏,划定施工安全距离,维持施工现场整洁,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随意堆放建设材料及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同步建设临时施工要求的排污、污水设施。

4.建设施工期间,保护水体和山体地貌,严禁大挖、大填,项目结束后加强植被恢复,做好绿化景观,维护景区环境风貌。    

四、结论

该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低,同意建设。

 

 

泰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019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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