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3-3000-2018-00078
  • 备注/文号: 泰交〔2018〕7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9-25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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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下发交通项目中央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交〔2018〕79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10-08 15:43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含“三产路”: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窄路面拓宽等)及农村公路危桥改建等交通项目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财建〔201757)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车购税资金申报 

  各项目业主单位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基建程序的车购税项目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提出,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将车购税资金拨付至县交通运输局零余额账户。 

  二、车购税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车购税资金情况,将车购税资金拨付县交通运输局零余额账户,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以下分类确认后予以拨付。县交通运输局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车购税资金直接拨付到最终收款人。 

  (一)总里程在3公里以内的农村公路项目。上级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在路基完工转序路面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拨付省补资金的30%,剩余资金待交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合格里程一次性拨付施工单位。如路面取芯不合格,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核销抽查工作标准执行,扣减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定收回。总里程在3公里以上的农村公路项目。在上级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为促进后续工程进度,路面完成三公里后由施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按完成里程拨付省补资金的一半,超过6公里的以此类推,剩余资金待交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合格里程一次性拨付施工单位,如路面取芯不合格,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核销抽查工作标准执行,扣减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收回。 

  (二)农村公路危桥改建项目。对列入中央车购税危桥改造项目,在资金到位后,由施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拨付车购税资金的一半,其余剩余资金待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施工单位。 

  涉及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危桥)所在乡()、项目业主负责审核项目资金拨付条件及支付金额,县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进行审核,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按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提出申领,按规范格式完整填报《泰宁县交通建设项目车购税资金支付表》一式三份,中间计量的提供中间计量支付资料,工程结算尾款的提供审计部门的工程结算资料。施工单位提出资金申领,由业主单位负责审核,经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审核无误报县财政备案后,县交通运输局方可将资金拨付至施工单位。 

  三、强化资金监管 

  项目业主及乡()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并建立台账。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应对下级单位及车购税资金使用单位组织项目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督促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地使用、管理车购税资金。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18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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