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2-3000-2018-00045
- 备注/文号: 泰建〔2018〕7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9-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在附件《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名单》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另选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结果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被征收人若在以上规定限期内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泰宁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采取摇号或者抽签方式,在本告知书附件《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名单》中,确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机构。
特此告知。
附件: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名单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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