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21-3000-2018-00023
- 备注/文号: 泰河长综〔2018〕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3-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落实河长制目标任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衔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与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32号)、《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等五个部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河办〔2018〕8号)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泰宁县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泰宁县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泰宁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附件:
泰宁县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落实河长制目标任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把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作为落实河长制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并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相衔接,明确各级河长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查清现状、分类整治、优化布局、健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情况,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不断规范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实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明确责任。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入河排污口监管要求。水利部门是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河长办按照管辖权限协调河长组织落实,加强水利、环保、农业、住建、经信等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负责牵头组织落实辖区内县城、乡(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市政入河排污口)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真实地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各级河长、普查办要组织对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建立台账,不留“死角”。水利部门、普查办应加强质量控制和成果审核,确保工作质量。
(三)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在全面摸清现状基础上,重点查找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分类施策,专项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分类整改措施,明确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的路线图、时间表,制定整改方案,并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建立备案与督导等机制,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行政区范围内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排放污水的全部排污口,以下统称为入河排污口。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日排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同步调查。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现状
1、按照《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等五个部门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河办〔2018〕8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和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入河排污口数量、所在位置、排入水体、排放规模、排放物质、入河方式、废污水排放量等基本情况,梳理辖区入河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入河排污口登记和审批执行情况(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所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等)以及台帐和统计工作、监督性监测、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
2、各级普查办牵头,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排污口分类抽测10%,分枯、丰水期监测。枯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丰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每期监测不少于1天,采样频次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不少于6小时。监测指标包括污水量、COD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二)查找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监管中存在问题。重点查找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不达标水功能区内和不符合相关布局规划或意见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梳理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存在的职责不明确、执法不到位、信息不共享等问题。
(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综合整治计划,全面取缔位于饮用水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布局不合理、审批不健全、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以及威胁饮用水安全等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集中整改。
(四)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水利部门牵头,河长办按照管辖权限协调各级河长,组织环保、农业、住建、经信等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普查办组织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
1、前期准备
(1)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业务培训的同时, 收集重点调查清单,2018年3月10日前,省环保厅提供全省2016年度环境统计涉及污水排放单位名录(包括单位名单、所属行政区、排水量、排污去向等基本信息);省农业厅提供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包括养殖场名录、所属行政区、存栏量);省住建厅提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场)名单(包括规模、所在行政区等); 省水利厅提供取水许可单位名录。
(2)根据相关厅局提供资料,整理入河排污口重点调查清单。
(3)根据相关厅局提供资料,整理入河排污口普查初选名录。
2、现场调查与监测
(1)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水利部门牵头,河长办协调环保、农业、住建、经信等部门配合,逐条河道沿河排查,查清入河排污口现状,着力现场核查省里下发的入河排污口重点调查清单,归纳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同步开展“边查边改”,建立入河排污口台帐,填写《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统计表》《入河污口现场情况调查汇总表》(附表1-5),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现场收集佐证资料,并按照调查摸底工作报告编写提纲(附件6)编写工作报告。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附表1,2018年5月1日前将调查摸底工作报告及调查成果表(附表2-5)报送市水利部门。
(2)普查办牵头开展清查和普查工作,查清市政入河排污口现状,着力现场核查省里下发的入河排污口普查初选名录,并负责组织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排污口按照普查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填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样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监测样表》(附表7、8),于2018年6月1日前(丰水期监测数据报送时间另行通知),报送市普查办。
(二)规范整治
1、省水利厅发布《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指导意见》、《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以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及《福建省水功能区划》中的水功能区为单元),县水利部门要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以批复的市级水功能区划中的水功能区为单元),作为入河排污口布局不合理整改措施的主要依据。
2、针对违法设置、布局不合理、审批不到位、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按照以下原则分类整改。
(1)限期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
(2)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对2002年10月1日前(《水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按权限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治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可适当简化程序)。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
(3)健全辖区入河排污口台帐,将入河排污口信息录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4)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通报、台帐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5)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明确禁止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范围,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
(6)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水利部门牵头,河长办协调环保、农业、住建、经信等部门配合,按上述要求分类提出整改措施,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7月20日汇总形成整改方案报送市水利部门。
3、落实整改方案。各地要组织落实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改清单,对查出的问题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门工作队伍,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及时向河长汇报,制定周密工作计划,发挥河段河长和河道专管员的作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河长办、普查办、水利、环保和住建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县有关单位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专门工作队伍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报县河长办。
(二)落实目标责任。按照管辖权限把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逐河、逐段分解落实到各级河长,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表、责任表。县河长办将各乡(镇)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省普查办将对各级任务落实情况跟踪检查与考核。对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组织不力、成果不符合要求、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河长办、普查办、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和质量管控,对进展滞缓的乡镇要紧盯紧跟,切实加强督察督办。建立月报告制度,每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县河长办。县普查办、县水利局组织业务培训,县河长办、县普查办、县水利局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并结合河长制工作检查,每月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注重舆论监督。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表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入河排污口 名 称 |
|
|||
排入水体 河湖名称 |
|
|||
入河排污口 类 型 |
□企业(工厂)入河排污口 □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 □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 |
|||
入河排污口 规 模 |
□规模以上 □规模以上 |
设置时间 |
年 月 |
|
入河废污水量(万吨/年) |
|
备 注 |
|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
COD 氨氮 总磷 总氮 其他 |
|||
排污口位置 |
经度: ° ′ ″纬度: ° ′ ″ |
|||
所在地: 市 县(区) 乡(镇) 村(街道) |
||||
污水入河方式 |
□明渠 □暗管 □泵站 □涵闸 □其他 |
|||
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季节性排放 □无规律排放 |
|||
河道河长 及联系方式 |
|
|||
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卫星地图截图:
|
排入河道、排污口现场照片: |
|||
续附表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入河排污口 设置单位 |
单位1 |
单位2 |
单位3 |
…… |
|||
单位法定全称 |
|
|
|
|
|||
单位性质 |
|
|
|
|
|||
法人代表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
|||
所属行业 |
|
|
|
|
|||
联系地址 |
|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
环评情况 |
项目名称 |
|
|
|
|
||
审批单位及 审批文号 |
|
|
|
|
|||
排污许可证情况 |
证号 |
|
|
|
|
||
许可结论 |
|
|
|
|
|||
设置单位监测情况 |
在线监测 主要项目 |
|
|
|
|
||
人工监测 频次 |
|
|
|
|
|||
人工主要 监测项目 |
|
|
|
|
|||
填表人 |
|
联系方式 |
|
||||
审核人 (河段长) |
|
联系方式 |
|
||||
填 表 说 明
1.入河排污口名称
①对于工业入河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工业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晋江市雪花啤酒厂入河排污口。
②对于生活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生活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福州市城门生活入河排污口。
③对于混合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长乐市一号码头综合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入河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④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入河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福州市城门1号入河排污口;福州市城门2号入河排污口。
⑤对于雨污合流市政排污口可参照混合入河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2.河湖名称
根据《入河排污口现场调查工作手册》的河流清单来填写,不在此清单内的河流,地方根据实际名称进行填写。
3.入河排污口类型
入河排污口类型按实际情况填写企业(工厂)入河排污口、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或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等。若是火电厂贯流式冷却水或矿山排水,应注明。例如,企业(工厂)入河排污口(矿山排水)。
①工业入河排污口
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
②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③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
4.入河排污口规模、入河废污水量
入河排污口规模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其中,规模以上是指日排废污水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10万立方米以上。入河废污水量采用环保等部门或企业现有的实测数据,若无现有实测数据,则应开展现场实测或估算进行判断,在“备注”中注明“实测法”或“测算法”。
5.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优先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环境统计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
6.设置时间
设置时间填写年月。如有入河排污口存在改建或扩建情况,应以改建或扩建时间为准。2002年10月1日前,自然形成的生活入河排污口,无法确认具体时间的,可填写“2002年10月1日前”。
7.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
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应确定其地理坐标,填写经度和纬度,经纬度必须使用“GPS工具箱”软件进行采集(安卓手机app,详见《入河排污口现场调查工作手册》)。所在地填写排入水体地点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的地市、县(区)、城市的区名或者县所辖的乡(镇)、村(街道)、显著特征的建筑物等详细信息。例如,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东门公交站旁。
8.排放方式
排放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连续、间歇、季节性排放等。间歇或季节性排放应注明排放周期,无规律排放,也应注明。例如,如“间歇(每日17时-19时)”、“季节性排放(2次/年,并注明具体时间)”。
9.卫星地图截图、现场照片
采用“GPS工具箱”截取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的卫星地图,卫星地图截图和现场照片可以电子版形式报送。
10.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法定全称,且必须与入河排污口相对应,如入河排污口有多个设置单位的,分别填写设置单位的相关信息。例如,工业园区多家企业的废污水经过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的,填写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信息;各企业分别处理后,通过一个口门排放的,分别填写各企业信息。
若入河排污口为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厂除外)等,设置单位可填写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11.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填写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即除企业、事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等,企业可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12.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主要分为:纺织印染、食品、造纸纸浆、冶金、电镀、石油、化工、制药、电子、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及其他。污水处理厂应注明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
13.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填写设置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地市、县(区)、城市的区名或者县所辖的乡(镇)名。
14.所属项目环评情况
所属项目环评情况填写入河排污口对应污染源所属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如已办理,应填写审批单位及审批文号;如未办理,填写“无”。
15.排污许可证情况
排污许可证中“许可结论”填写许可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如未办理,填写“无”。
16.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监测情况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监测情况指的是对出厂排污口的监测情况,分别填写在线监测项目以及人工监测频次、主要监测项目。注意监测情况应与设置单位对应。
17.填表人、审核人说明
填表人由现场调查人员签名,审核人由河段长签名。
附表2:
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
____________市
入河排污口名称(1) |
入河排污口编码(1) |
排入水体 |
入河排污口类型(4) |
入河排污口规模(5) |
设置 时间(6) |
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7) |
污水 入河 方式 (8) |
排放方式(9) |
存在的问题(10) |
所在河段河长信息(11) |
|||||||||||||||||
所在水资源分区(2) |
河湖名称 |
水功能区编码 |
水功能一级区(3) |
水功能二级区 |
经度 |
纬度 |
所在 地 |
所在保护区 |
距离下游最近取水口的距离(km) |
所在水功能区2017年水质是否达标 |
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有关布局规划或意见要求 |
其他情况 |
地市级 |
县级 |
|||||||||||||
度 |
分 |
秒 |
度 |
分 |
秒 |
||||||||||||||||||||||
保护区名称 |
所在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校核: 主管领导审核: (单位公章)(12) 联系电话: |
填写说明:
1.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下同),附表2、附表3、附表4所填入河排污口的顺序应于附表1保持一致。
2.所在水资源分区应分别填写所在的水资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区名称。
3.水功能区名称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各设区市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划填写,开发利用区应填至水功能区二级区。
4.入河排污口类型按实际情况填写企业(工厂)入河排污口、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或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等。若是火电厂贯流式冷却水或矿山排水,应注明。
5.入河排污口规模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其中,规模以上指日排废污水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10万立方米以上。“规模以上”填“1”,“规模以下”填“2”。本次调查摸底必须查清全部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下同)。
6.设置时间填写年月,统一填写6位,如2001.05。如有入河排污口存在改建或扩建情况的,应以改建或扩建时间为准。
7.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应确定其地理坐标,填写经度和纬度;所在地填写排入水体地点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的地市、县(区)、城市的区名或者县所辖的乡(镇)、村(街道)等详细信息。
8.污水入河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等。
9.排放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连续、间歇、季节性排放等。间歇或季节性排放应注明排放周期;无规律排放,也应注明。
10.存在的问题部分,“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国家明确禁止排污其他水域;如入河排污口位于保护区内,应写明所在保护区名称及位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等)。如不符合入河排污口有关布局规划或意见要求的,应注明原因;“其他情况”包括:是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水域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规定条件等情况。
11.所在河段河长信息填写市、县级河长信息,包括河长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12.单位公章应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
13.所填表格内容应完整、规范,不应有空白。不存在此类情况的,填写“无”;情况不清楚的,填“不详”(下同)。
附表3: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____________市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1) |
单位性质(2) |
法人代表 |
组织机构代码 |
所属行业(3) |
联系地址(4) |
联系人(5) |
入河排污口登记或设置同意情况(6) |
所属项目环评情况(7) |
排污许可证情况(8) |
是否为重点污染源(9) |
入河排污口规模 |
备注(10) |
|||||
姓名 |
电话 |
办理的设置同意文件 |
办理的登记文件 |
设置同意的入河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排放位置 |
所属项目名称 |
审批单位及审批文号 |
证号 |
许可结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校核: 主管领导审核: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
填写说明:
1.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法定全称(下同);如入河排污口有多个设置单位的,应保持相同的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增加一行分别填写设置单位的相关信息。
2.单位性质填写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即除企业、事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等,企业可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3.所属行业主要分为:纺织印染、食品、造纸纸浆、冶金、电镀、石油、化工、制药、电子、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及其他。
4.联系地址填写设置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地市、县(区)、城市的区名或者县所辖的乡(镇)名。
5.联系人填写设置单位负责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具体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6.入河排污口登记或设置同意情况中,“办理的设置同意文件”和“办理的登记文件”应填写文件或表格名称和文号;如未办理设置同意或登记手续,填写“无”。
7.所属项目环评情况填写入河排污口对应污染源所属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如未办理,填写“无”。
8.排污许可证中的“许可结论”填写许可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如未办理,填写“无”。
9.是否为重点污染源主要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为环保部门认定的重点控制污染源,如是则填写“国控”或“省控”;如不是填写“否”。
10.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备注”中填写。
附表4:
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统计表
____________市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设置单位(1) |
执行的排放标准(2) |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监测情况(3) |
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情况(4) |
2017年入河废污水量 (万吨)(5) |
2017年入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 |
入河排污口规模 |
备注 |
||||||||||
在线监测主要项目 |
人工监测 |
监测单位 |
监测频次 |
主要监测项目 |
COD |
氨氮 |
总 磷 |
总氮 |
总铜 |
… |
|||||||||
监测频次 |
主要 监测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校核: 主管领导审核: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
|||||||||||||||||||
填写说明:
1.入河排污口如有多个设置单位的,应保持相同的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增加一行分别填写表格内所有信息。
2.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注明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和级别。
3.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监测情况指的是对出厂排污口的监测情况。
4.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情况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为准;环保等其他部门在出厂口开展的监测,排污口无汇流且直接入河(湖)的也可;如有流域机构同时开展监测的,请注明。
5.2017年入河废污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如有实测数据的,以实测数据填写;如未开展实测的,按照相应测算方法测算。在“备注”中注明采用的方法,如“实测法”或“测算法”。COD、氨氮为必填项目,其他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行业类型和审批的特征污染物填写。
附表5:
入河排污口现场情况调查汇总表
____________市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卫星地图(1) |
现场照片(2) |
备注 |
|
|
|
|
|
|
|
|
|
|
填表人: 校核: 主管领导审核: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
填写说明:
1.截取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卫星地图截图,并标注入河排污口位置;
2.拍摄入河排污口照片作为佐证材料。
附件6:
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一、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
包括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果等。
二、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包括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废污水排放量、污染物主要来源和排放方式、设置同意审批及登记情况、违法设置情况、监测计量情况等。
规模以上(废污水排放量每天300立方米或每年10万立方米以上)和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分别统计。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法律法规落实及配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从入河排污口规划布局、设置同意、监督检查、监测监控、台帐和信息统计、水行政执法等方面阐述工作情况(有关工作情况要量化实化,实事求是)。
(三)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落实情况,产业升级和沿江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情况。
(四)归纳总结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阐述调查中发现的位于各类保护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污水排放和监测、审批和日常监管、法规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附表7: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样表
(本样表仅限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开展时参考使用)
1.排污口编码 |
□□□□□□□□□ |
2.设置单位 |
|
3.排污口类型 |
□工业废水入河(海)排污口 □生活污水入河(海)排污口 □混合废污水入河(海)排污口 |
4.排污口规模 |
□规模以上 □规模以下 |
5.地理坐标 |
° ′ ″/ ° ′ ″ |
6.污水入河方式 |
□明渠 □暗管 □泵站 □涵闸 □其他___________ |
7.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__________ □季节性排放__________ □无规律排放_________ |
8.受纳水体名称 |
|
填表日期:2018年 月
说明:指标说明附后,在排污口类型、排污口规模、污水入河方式、排放方式等指标选项前的方框勾选相应的正确选项。
j 排污口名称及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监测样表所填入河排污口的顺序应与普查样表保持一致。
k 设置单位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法定全称(下同),如入河排污口有多个设置单位的,应保持相同的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
l 排污口规模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其中,规模以上指日排废污水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10万立方米以上。
m 填写地理位置的经、纬度。
n 污水入河方式按实际情况在相应选项的方框里勾选,若选“其他”,请在后面横线注明具体类型。
o 排放方式按实际情况在相应选项的方框里勾选,间歇或季节性排放应在后面横线上注明排放周期;无规律排放,也应注明。
附表8: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监测样表
(本样表仅限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开展时参考使用)
排污口名称:
监测单位:
填表人: 审核人: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有效期至:2018年9月
排污口基本情况 |
||||||||
1.排污口编码 |
□□□□□□□□□□□ |
|||||||
2.监测指标 |
□全部水质指标 □缺失指标补充监测 |
|||||||
3.废污水量(万吨) |
|
备注 |
|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第1次 |
第2次 |
第3次 |
第4次 |
第5次 |
第6次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水期 |
— |
1 |
|
|
|
|
|
|
监测时间 |
— |
2 |
|
|
|
|
|
|
化学需氧量浓度 |
毫克/升 |
3 |
|
|
|
|
|
|
生化需氧量浓度 |
毫克/升 |
4 |
|
|
|
|
|
|
氨氮浓度 |
毫克/升 |
5 |
|
|
|
|
|
|
总氮浓度 |
毫克/升 |
6 |
|
|
|
|
|
|
总磷浓度 |
毫克/升 |
7 |
|
|
|
|
|
|
动植物油浓度 |
毫克/升 |
8 |
|
|
|
|
|
|
其他: |
毫克/升 |
9 |
|
|
|
|
|
|
填表日期:20 年 月
说明:指标说明附后。
j 排污口名称及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普查样表所填入河排污口的顺序应与监测样表保持一致。
k 开展水质监测或缺失指标补充监测的排污口填写本表。勾选相应选项的方框。
l 废污水量(万吨),按照《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如有实测数据的,以实测数据填写;如未开展实测的,按照相应测算方法测算。在“备注”中注明采用的方法,如“实测法”或“测算法”。
m 每个水期中每次采样的监测结果应在“第n次”列中逐次填写。如枯水期监测不少于1天,每天3次,则共需填写不少于3列。根据监测次数可增列。
n 水期:填写枯水期或丰水期。
o 监测时间精确至小时,填写实施采样的XX月XX日XX时。
p 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的行内均填写同一浓度值;监测指标填写“2”的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q 其他: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并在甲列中填写指标名称。
主要指标解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若设置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代替。
【排污口名称】排污口命名规则具体如下:
1.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海)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海)排污口。
【排污口编码】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海)排污口。
示例:入河(海)排污口编码: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第A01号入河(海)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设置单位】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填写设置单位全称。经行政许可设置或备案的排污口,按许可批复或备案文件确定的设置单位填写;多个固定源共用一个排污口时,填写为主设置单位或排污量最大的单位。未经行政许可设置或备案,且确实无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填写“无”。
【排污口类型】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排污口类型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海)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海)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海)排污口三种。工业废水入河(海)排污口指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海)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海)排污口指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海)排污口指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海)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海)排污口。
【地理坐标】填写排污口所在地地理位置的经、纬度,如E106°26”30’,N29°49”19’。
【污水入河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污水的方式。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输送污水的环境水体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湾、××海等),在系统内选择填报。
【监测单位】、【审核人】和【填表人】由排污口监测的具体实施单位填写,由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